7亿元环保欠账“斗法”
事情还要从一年前说起。
2012年11月15日,榆林市水土保持监督总站(以下简称“榆林水土总站“)向中石油长庆油田分公司开出了一张行政征收决定书。要求对方缴纳2009年7月至2011年2月期间的水土流失补偿费约4.18亿元、2011年3月至2012年3月期间的水土流失补偿费3.22亿元,两项共计7.4亿元。
按照2008年陕西出台的《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资源开采水土流失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陕政发【2008】54号),石油、天然气资源开采企业要缴纳“水土流失补偿费”,计征标准为原油每吨30元,天然气每立方米0.008元。
然而,在我国2010年新修改颁布的水土保持法中,除了规定“水土流失防治费”和“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之外,并没有一个水土流失补偿费。针对前两者,水土保持法规定“谁损害,谁补偿”,并按照1.2元每平方米一次性征收。
显然,陕政发54号文件的征收标准要远远高于水土保持法。
长庆油田方面认为,按照下位法服从上位法的原理,陕政发54号文件明显不合理。
今年年初,长庆油田针对7.4亿元的决定书向榆林水土总站的上级机关提出了行政复议。陕西省水土保持局在3月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榆林水土总站的原征收决定。
6月9日,长庆油田公司一纸诉状,将榆林水土总站告上榆林市榆阳区法院,要求撤销其此前下达的“水土保持行政征收决定书”。
“无收费主体资格、且征收项目未经国家财政部和发改委审批和备案、收费当然依法无据。”长庆油田公司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高管至今都如此认为。
历经两轮审判,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和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都维持了榆林方面的处罚决定。
9月底,榆林水土总站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大约10天后,长庆油田的银行账号被冻结。
法治周末记者调查了解到,长庆油田的账户冻结是在10月9日,第二天,法院向长庆油田送达了《执行裁定书》。起初冻结23个账户,后有3个解冻,另新增冻结一个账户,冻结资金逾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