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际联席制试水金融“混业监管”
金融新业态冲击分业监管体制
2013-08-21   作者:记者 张莫 蔡颖 实习生 张蕾/北京报道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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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析认为,意在为金融改革铺路

  20日正式对外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指出,为进一步加强金融监管协调,保障金融业稳健运行,经国务院同意,建立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人民银行牵头,成员单位包括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必要时可邀请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参加。
  业内人士指出,新的金融业态的发展模糊了各行业间的界限,在金融创新成为业界常态、综合经营试点不断扩大的情况下,协调和完善监管是防范金融风险的必然选择。另外,在当下推出联席会议制度,也可能是有意为今后一系列金融改革做铺垫,相关部委强化沟通,更有利于疏导一些政策上的阻碍。

赵乃育/绘
  融合 金融监管联系会议制度再试水

  根据《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和任务包括: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政策之间的协调;金融监管政策、法律法规之间的协调;维护金融稳定和防范化解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协调;交叉性金融产品、跨市场金融创新的协调;金融信息共享和金融业综合统计体系的协调以及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所法与金融研究室副主任尹振涛在接受《经济参考报》记者采访时指出,在中国金融业发展的大背景下,考虑到路径依赖和改革成本,要更好地完善监管协调问题,成立一个实体性的监管协调部门,形成一套完善的协调机制和制度框架是必要的。
  记者了解到,此前,在与金融相关的某些领域,也存在一些部际联席会议制度。比如,2002年,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经国务院批准设立,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为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召集人。2007年,国务院批准建立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制度,银监会为部际联席会议的牵头单位。
  而从全面的金融监管来看,监管部门联席会议制度此前也有过,但不是非常有效。尹振涛介绍,联席会议制度最早始于2000年,那时银监会还没有成立,当时由人民银行、证监会和保监会参加,主要解决了当时有关证券公司融资、保险资金入市等涉及多个监管部门的重大问题,当时的规定是每季度召开一次例会。2003年,银监会从人民银行分出单独成立之后,银监会替代人民银行参加联席会议,规定也是每季度召开一次例会,但是没召开几次后就无疾而终。
  据悉,金融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在2008年曾重新启动。当时的文件提出,在国务院领导下,央行会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建立金融监管协调机制。但是,该机制仍未能得到较好的落实。
  “由于部门分割和利益,以及固定的规则和制度没有形成,联席会议制度基本没有发挥太多的作用,如果出现涉及部门协调的问题,还是需要国务院出面协调。”尹振涛说。
  《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强调,联席会议重点围绕金融监管开展工作,不改变现行金融监管体制,不替代、不削弱有关部门现行职责分工,不替代国务院决策,重大事项按程序报国务院。联席会议通过季度例会或临时会议等方式开展工作,落实国务院交办事项,履行工作职责。联席会议建立简报制度,及时汇报、通报金融监管协调信息和工作进展情况。

  压力 金融混业经营倒逼统一监管

  在金融创新成为业界常态、综合经营试点不断扩大的情况下,协调和完善监管则是防范金融风险的必然选择。并且,今年7月5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中就明确提出要“严密防范金融风险”,明确提出了防范跨市场、跨行业经营带来的交叉金融风险。
  业内专家认为,中国金融目前主要面临三大风险:一是银行业高达5000亿元以上的不良贷款风险;二是银行体系内9.7万亿元地方融资平台贷款风险以及包括通过信托、地方债等其他举债方式的地方债务风险问题;三是影子银行风险。近年来,银行通过信用扩张追求更高的回报,大量资金背离了对实体经济的支持,银信合作以及银证合作中出现的操作问题多次被监管层警示。
  “实际上,无论是银信合作、银证合作还是银保合作,以银行为核心的金融产品混业发展十分迅速。银行参与混业经营要么就是以金融控股公司的模式出现,要么就是与其他金融机构合作展开业务渗透。银信合作通道被严格监管后,证券公司与保险公司的资产管理业务开启,券商与保险公司则成为银行与信托合作的桥梁。另外,从金融产品销售渠道看,也出现各个机构的相互融合。金融行业内混业经营的格局早已悄然形成。”某银行投行部人士对《经济参考报》记者分析称。
  据统计,截至目前,16家上市银行中,有7家银行设立了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9家银行设立了基金公司,11家银行设立了金融租赁公司,3家设立信托公司,3家设立金融消费公司,1家设立资产管理公司。其中,工、农、中、建、交五大行综合化程度较高,证券、保险、基金、租赁牌照已经全面布局。
  《经济参考报》记者获悉,央行也正在与银监会、证监会合作,共同推动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交易新系统的组建,一旦券商等机构参与其中,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则将面临证监会和银监会两头监管的矛盾,包括产品系统对接和监管体系都将存在一定的难度和调整。因此,在“信贷资产证券化将常规化发展”以及“加快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的要求下,统一协调的监管也是当前大势所趋。
  兴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鲁政委认为,中国正在探索适合自己的混业监管模式,在银行开始做基金、保险、证券背景下,监管思路也应该从“主体监管”向“功能监管”转变,也就是从机构监管转向业务监管。
  业内人士还指出,联席会议必要时邀请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参加,也体现出高层对于未来一段时期由“去杠杆”和“去产能”而可能引发的金融风险以及债务风险的高度警觉,这两个部门的参与无疑有利于这类问题妥善解决。

  展望 金融大部制改革时机仍不成熟

  业内人士指出,金融监管模式多样,但哪种监管模式更有效,从实践层面来看,还并未形成世界公认的模式。而从发展规律来看,在以前金融不发达的时期,是由央行来统筹监管;但是随着金融业不断发展,一个监管机构无法完成这种繁杂的监管任务,就形成了针对不同特征的机构的分业监管;而伴随着金融业继续发展和各种业态之间的不断渗透,形成混业经营的现象,分业监管无法更好地实现监管目的,就又有了一种统一的趋势。
  业内人士分析指出,国务院在这个时候推出联席会议制度,可能也是有意为后面一系列金融改革做铺垫,相关部委强化沟通,更有利于疏导一些政策上的阻碍。
  与此同时,建立金融大部制的呼声在今年年初也是一浪高过一浪。有学者提出,将银监会与证监会、保监会一起组成国家金融业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对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实施统一监管。不过,在今年3月公布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中,金融大部制并未纳入其中。
  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指出,金融机构混业经营趋势明显,混业监管也是未来的发展趋势,但是,目前金融大部制改革时机还不成熟。在没有做好充分准备前,很难把握金融监管大部制改革可能存在哪些风险,如果贸然合并,反而无法监管好,并且还可能导致金融机构经营出现问题。当前,关键是要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和区域性金融风险底线,引导金融机构稳健经营,加强对局部和区域性风险以及金融机构表外业务风险的监管,提高金融支持经济发展的可持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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