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事坛]严守“税收法定”才能消灭过头税
2013-08-06   作者:吴睿鸫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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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31日披露,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近日在各省(区、市)国税局主要负责人会议上表示,再次强调,要依法征税,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查处收过头税行为。当有关方面提出不切实际的要求时,基层税务机关要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清楚,争取理解和支持,必要时向省局和总局报告。
  从根本上讲,过头税就是随意征税,所以,我们应该站在税收法定的原则,来审视过头税。
  从现有法律来看,《宪法》以及《立法法》中,均规定税收立法权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行使。《立法法》第8条中,也特别提到财政、税收基本制度只能制定法律予以规定。 
  在我国,从2001年修订的《税收征管法》始,逐步确立了税收法定原则。即该法第3条第1款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如果我们仔细审视这款规定,税收法定原则规定得有些勉强,仍旧开了让政府随意征税的口子。 
  事实亦是如此,一项统计显示,在我国18大税种中,现行税收行政法规大约有30部,有关税收的部门规章有50部,其中,经人大立法的只有《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和《车船使用法》三部法律。即便如此,在行政为主导的税收法规体系中,有相当数量的税收行政法规、规章也并未得到法律授权,而是由国务院甚至国家部委自行决定的。
  在国外,税收法定原则是大多数国家一直遵循的,而且规定相当严格。新加坡《宪法》第82条规定:除经法律或根据法律批准者外,不得征收任何国家税和地方税;日本《宪法》84条规定:新课租税或变更现行租税必须有法律或法律规定的条件为依据。这里所说的法律是指狭义的法律,即由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不包括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因此,必须用法律来固化税收法定原则,把税收立法权收归人大。惟此,过头税才有可能销声匿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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