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日起,月销售额不超过两万元的小微企业,将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并暂不规定减免期限。而国家税务总局局长日前称,经济下行使得财政收入压力增大,一些地方政府特别是财政较困难的县市,开始打企业的主意,存在征收过头税的情况。财政部、国税总局对此将坚决制止。 一方面国家在给小微企业减负,一方面一些地方却在加大企业的税收负担,其中,征收过头税就是典型的做法。这在客观上消解了中央为企业减负的良好初衷。无论是“寅吃卯粮”,还是提高税率,随意罚款,征收过头税都会导致企业负担加重,经营困难,税收将可能陷入竭泽而渔的恶性循环。同时玷污了法律,损坏了政府的公信力。 近年来国家三令五申不允许收过头税,但为何挥之不去? 上半年我国GDP增速回落至7.6%,国民经济运行呈现下行态势。同时,全国公共财政收入同比回落4.7个百分点。在这样的背景下,过头税更易冒出头来。经济下行,税收增速自然随之下降,预期增长很难实现。而被“分计划、定指标”的税收部门,目标完不成无法向上交代,还可能影响到官员的政绩考核与升迁。于是,便有了一些地方征收过头税的铤而走险。 此外,过头税的出现还有更深层次的原因,即现行税制下地方的事权和财力的不完全匹配。自1994年全国普遍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以后,税收被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共享税三类。为加强中央对经济发展的调控能力,大幅提高中央收入在全国财政收入中的比重,地方的比重相应降低。1993—2011年,地方固定收入占全国公共财政收入的比重由78%降低到50.6%。这一变化提高了在经济下行期地方出现财政困难的概率,也是导致一些地方违法违规操作的重要原因。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加快改革财税体制,健全中央和地方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体制”,“构建地方税体系,形成有利于结构优化、社会公平的税收制度”。中央领导也多次强调,“依法组织收入,应收尽收,不收过头税,实现税收平稳增长”。解决过头税的问题要标本兼治,关键在于健全中央和地方财力与事权互相匹配体制,同时突出抓好财政收支管理,加强税收征管,确保税收应收尽收,但坚决不收过头税;转变各地以财政收入论英雄的政绩观,依照法律和政策的规定征税。唯有如此,过头税才能真正销声匿迹,形成经济发展与税收的良性互动。 税收,国之大事,事关改革发展大局,不能竭泽而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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