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法定”原则应早日确立
2013-03-12   作者:晏扬  来源:证券时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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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今年全国两会上,一则“全国人大收回税收立法授权”的建议引发广泛关注。提出这个建议的是全国人大代表、剧作家赵冬苓,目前相关议案的联名代表已达30多人。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李连宁就此表示,税收立法权收归全国人大“已时机成熟”。
  民众向政府纳税,政府利用税收进行公共管理并向民众提供福利保障,一向被视作公民与政府之间最重要的关系。这种关系一方面表明,民众向政府纳税是天经地义的,此乃公民最基本的义务;另一方面表明,征税事宜不应由政府说了算,而应通过立法确定,即“税收法定”——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法”专指法律,而不包括政府制定的行政法规,因此“税收法定”意味着,应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出台法律确定征哪些税、征多少税。
  我国《立法法》第八条规定,“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只能制定法律。但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多种原因,我国现行很多税种的征税依据并不是法律,而是国务院制定的税收条例。正如赵冬苓代表所言,目前我国的18大税种中,仅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车船税由全国人大立法,其余税种均以税收条例的方式确定。
  毋庸讳言,以税收条例的方式征税,其弊端显而易见。比如,政府难免有多征税的冲动,由政府自行确定税种、税额,往往就多不就少、就高不就低,致使民众税负繁重;再比如,很多税收条例是十几年前甚至20多年前制定的,由于当时征求社会意见程序缺失,致使一些条例的“民意含量”不足,而且由于“暂行”时间太久,一些税收规定不能适应当今社会实际,甚至与现行法律不相符,条例与条例之间也存在冲突,亟待修订和完善。
  鉴于上述原因,将税收立法权收归全国人大所有,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征税事宜,通过“税收法定”提高税法的权威性和税收的公信力,遏制政府征税冲动,更好地维护民众权益,这显然是大势所趋,也可以说是民心所向。实际上,“税收法定”的重要性及对于减轻民众税负的意义,在2011年车船税立法和个税法修订过程中都有充分体现,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审议过程中,降低了车船税率,提高了个税起征点。这说明,只有经过“人大关”和“民意关”(征求社会意见)的锤炼和洗礼,才能让税法更加公平合理,更能赢得民众的理解和支持。
  值得欣慰的是,近年来,有关方面正在为“税收法定”原则的确立而付出努力。比如,以前车船税的征收依据是国务院制定的《车船税暂行条例》,201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征询民意、经多次审议和修订将该条例上升为法律,正式出台了《车船税法》。2011年个税法修订后,财政部出台的一份意见也提出,将结合税制改革,进一步推进税收立法,按照“成熟一个出台一个”的原则,逐步将税收暂行条例上升为法律。努力的方向已然明确,希望步伐再快一些,让“税收法定”原则早日真正确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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