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国家与纳税人的和谐关系
财税法和行政法专家谈《税收征收管理法》修改
2013-07-17   作者:记者 金国中/北京报道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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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福建省福清市地税局通过广泛开展行风评议、税企座谈、公开办税流程、税收政策落实情况督察等活动,促进阳光服务、透明征税。图为福清市地方税务局办税窗口工作人员在为纳税人服务。           记者 张国俊/摄

  近日,《税收征收管理法》修改专家研讨会在北京举办。会议由中国法学会主办,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和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联合承办,北京大学财经法研究中心和福建拓维律师事务所协办。来自立法、行政部门和财税法、行政法、实务界的40余位专家学者参加了此次专家研讨会。会议重点就税收征收管理法与行政法相关制度的衔接、税收复议前置制度的存废、纳税人权利保护、税务机关涉税信息获取、税款滞纳金等问题进行了探讨。

  建立国家与纳税人的和谐关系

  北京大学财经法研究中心主任刘剑文教授认为,《税收征收管理法》涉及到千家万户的利益,涉及到方方面面,要实现中国梦,怎么建立国家与纳税人的和谐关系非常重要。财税问题不仅仅是财政部门的问题,是整个社会的问题,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涉及到国家与纳税人,国家与社会,国家与市场,中央与地方,它是整个改革的重要问题。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周序中教授说,伴随社会快速发展、法制文明的进步,我们更应该注重保护和改善纳税人的权利,坚持把保护、改善纳税人的权利作为税收立法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使社会发展进步、法制文明进步惠及全体纳税人、全体人民。

  要注重对纳税人权利的保护

  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法案室原主任俞光远研究员认为,过去税收立法、税费改革偏重于抓财政收入,增加税收收入,忽视纳税人权益的保护。构建和谐社会,构建和谐的财税关系、税收关系,修改应该要体现加强对纳税人保护的力度,而且这是个重点。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教授说,《税收征收管理法》修改,要体现时代精神,切实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纳税人包括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该体现在《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条款中,否则确实是一种遗憾。
  周序中说,我们在过去1992年的《税收征收管理法》和2001年修改中,都是优先考虑税收征税权力,而对纳税人权益考虑得不很均衡,保护力度不大。纳税人权益保护观念和意识,应该充分在这次修改当中给予体现,均衡纳税人和征管机关或者说国家之间的利益,权利义务要均衡。不仅要实际考虑纳税人利益,救济程序上也要保护。纳税人有尊严,国家才有尊严,这是应该深深体会和认识到的一点。
  中央财经大学税收教育研究所所长贾绍华认为,在纳税人合法权益保护方面,修正案的意见稿还是存在明显的不够。税务行政诉讼和复议方面的规范也相对比较少。

  把征税权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马怀德认为,《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原则应该是严格规范税收征管行为,把征税权关进制度的笼子里。现在税收征管权很大,自由裁量余地很大,所以在税收案件中,我们发现有很多税收征管权实际上不受制度约束。不受制约的现象还表现在减免税款,《税收征收管理法》没有很好体现限制减免税款的权力。
  中国政法大学王万华教授说,纳税人权利保护实际上涉及两个方面:一个是实体权利的保护,一个是程序权利的保护。比如听证权要不要明确,还有窗口问题,涉及到行政法讲的说明理由,你拒绝我应该说明理由。税收征收管理法作为一部特殊法,也要符合法治基本精神和基本理念,应当符合法治的要求。
  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教授认为,从这次公布的修正案意见稿来看,在理念上存在问题,更多的条文都是强化税务机关的征税权,这些强化我认为很多是有必要的,但是我们没有看到相应的对税务机关执法的规范。
  俞光远说,税务征管里面重大的问题就是依法征税问题,现在依法征收没有真正做到。我们以往按照既往指标征收,造成很多问题和争议,很多是按照上级下达的指令性的任务,很多问题根是在这个地方。这个问题应该引起重视,税法如果不能按照税务法规定的范围和税率去征收的话,出现的问题后患无穷。建议这个问题在修改《税收征收管理法》当中增加适当的内容,从立法角度真正把这个问题解决好。

  不应限制纳税人获得救济的权利

  刘剑文提出,原来《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8条规定,纳税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要先按照税务机关规定执行。此时有两个前置,一个是纳税前置,一个是复议前置。纳税人提供税款担保,才能提出复议,复议以后才能诉讼,这种制度对纳税人保护非常不利。至少这一次修改要解决纳税前置问题,如果复议前置一起解决更好,现在义务上不对等。
  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应松年说,纳税以后才可以申请复议,提起诉讼,显然不合理,你要花钱买授权。每个人在他的权利受到损害,或者他认为受到损害的时候,他要求有关部门复议,重新审查,这是宪法规定的,你怎么能阻止。
  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唐高翔认为,对纳税人解决争议设置前置条件,让纳税人承担过多的义务,没有办法提起复议和诉讼程序,对纳税人保护不公平。能不能只提供20%或者30%担保,或者缴纳20%到30%的税款,让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减轻负担,便于让纳税人实现主张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马怀德认为,应该取消所谓的先交税、先提供担保才能取得申请复议和诉讼的限制规定。税法专家称之为前置,实际上不完全是前置,这是获得救济权利的前提条件。这在很多国家被认为是违宪,剥夺公民权利的行为,应该予以废弃。
  福建拓维律师事务所主任许永东说,现在复议流于形式了,我们省没有一个税务案件。我们曾经在税务案件中遇到一个情况,税务机关为了阻止行政相对人起诉,不做处罚决定。如果立法上不对行政相对人做出保护,执法过程中纳税人权益就难以保护。

  授予税务机关获取信息权要慎重

  国家行政学院杨伟东教授说,修正案意见稿新增第28条要求政府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向税务机关提供涉税信息,这会涉及到第三方,也涉及到每个人,需要慎重。这里需要强调对个人信息和隐私的保护。
  周序中认为,涉税信息是非常重要的问题,它涉及到千家万户的纳税人,尤其是个人作为纳税主体出现在社会上的时候,涉及到个人财产以及生产经营者商业秘密的时候,这个问题波及面更广,涉及的问题程度更深,由此引起征管机关保密义务、保密责任的强化问题。如果造成纳税人财产损失、人格损失以及商业性的损失,税务机关应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因为秘密你掌握了,但是你不负责保密,还没有相应的责任、相应义务约束,会从某种程度上使税务机关滥用这个权力。
  应松年也认为,这个第28条一定要认真考虑。税务机关希望心里有数,但是这涉及到所有人经济上的信息都要交给税务机关,这么多的税务机关人员,谁能够保证税务机关百分之百保密。

  滞纳金、处罚的设定要合理

  马怀德认为,税收强制执行的合理费用由纳税人承担,这是没有道理的,因为行政强制法没有这一条规定。所有强制执行的费用由国家承担,而不应该由纳税人承担,这是基本的原则。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丁一认为:滞纳金有两个性质,一个是资金占用的利息补偿,对国家税款资金占用的利息补偿。第二是处罚,滞纳金高于银行利息,促进纳税人积极缴纳税款。滞纳金到底是不是应该无限制适用?如果纳税人滞纳税款的话,应该有一个期间限定。如果纳税人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这个时候滞纳金也应该停止计算。没有缴纳税款部分,最多加收利息,而不是加收滞纳金。
  普华永道咨询(深圳)公司汪颜提出,滞纳金的比例,现在是每天万分之五,相当于一年计息18.25%,这个比例是很高的。滞纳金到底应该是什么样的性质,到底是利息,还是惩罚的作用。没有正当纳税情况下是要征收罚款,但有没有必要定这么高滞纳金的比例,起到重复惩罚的作用。
  应松年说,滞纳金是强制执行,不是处罚,用滞纳金的办法催促你赶快交税。原来叫滞纳金,现在叫税款滞纳金,这两个字意思是这里的滞纳金是税的滞纳金,跟其他的没关系。规定滞纳金不能超过本金,我接到的案子当中,滞纳金远远超过本金。
  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副院长王敬波教授说,法律当中有比例原则问题,如果按照第64条规定计算,可能有追缴罚款,除了滞纳金,还有罚款,还有加处罚款,一个违法行为后面加着三重处罚跟踪,这个是不是符合行政法强调的比例原则?这三笔款项加一块很容易突破本金的基本原则。处罚额度也太宽,从50%到5倍,裁量的标准非常宽泛。
  施正文说,关于追征期限,现在是无期限,这在国际上是很罕见的,非常不合理。国际上的税收时效一般是三到四年,建议最长十年。滞纳金到底怎么修改,关键是性质确定。滞纳金在经济学上是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时间差,它属于补偿性,不是制裁性,我们现在的滞纳金大大超过银行贷款利息。我们把它的任务错误地理解为是强制执行,它不是强制执行,我们已经有了相应的查封扣押政策,不需要它执行这样的功能。建议把滞纳金改为滞纳利息。
  俞光远说,税收滞纳金原来规定的幅度比较高,比例50%到5%,要适当限定,建议降到20%到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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