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征管需依法进行
2013-07-04   作者:21世纪经济报道社论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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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经济增速持续放缓,直接影响到政府财政收入,部分省市区出现税收收入大幅负增长现象,也让“过头税”死灰复燃。正值此时,近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修改《税收征管法》的决定,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修改草案,向社会征集意见,进而引发各界关于如何公平税收征管程序的讨论和争议。
  面对“过头税”、“三乱”问题的死灰复燃,财政部和国税总局多次明确要求禁止,但却成效有限,透射出诸多制度性牵制因素。具体而言,当前中国有《预算法》,却缺乏政府会计制度,使政府每年量入为出地制定财政预算收支,在税务部门征税中,变成主要按预定收入的行政指令征收税费。正如原全国人大预算工作委员会主任余光远直陈,实际税收征管过程是依据上级下达的指令性、指标性任务征税,而不是按税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征税,即在税收充裕年份,税收征管相对较松,而在财政收入紧张时,对纳税人翻老账,甚至在清缴欠税无法达标时,“过头税”和预缴税款自然成为杀手锏。
  同时,税收法定体系不完善导致“无法可依”。目前只有企业所得税、个税等通过人大立法,其他的增值税等都基于国务院管理条例计征,这源自1984年全国人大授权国务院改革工商税制和发布试行有关税收条例。然而,2000年通过的《立法法》明确规定税收制度只能制定法律,并于2009年明确废止了1984年的授权,确定税收法定原则。显然,增值税等未能以法律形式确立,使税收法定原则面临税种法缺位,而程序法不到位之窘境,导致指标征税习以为常。
  更备受困惑的是,正在修订的《税收征管法》不仅未能有效贯彻开门立法理念,避免部门立法弊端,而且保留原税收征管法第88条行政复议和纳税前置条款,即纳税人与税务机构发生争议时,纳税人必须缴纳相关税款和滞纳金等后,方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进而未能降低纳税人诉讼难度,使纳税人继续处于不利博弈地位。
  显然,现行《税收征管法》事实上营造了一个有钱可行政诉讼和复议,无钱则不能的格局,这在纳税人与政府博弈话语权不对称,司法行政化和独立性不足,且现行《行政诉讼法》原则性过强和自由裁量权过大等条件下,纳税人即便胜诉也面临赢官司却难以有效挽回损失的结果,即目前纳税人税负相对较重,且纳税对私人部门具有刚性现金流支出特征,这已使企业在产能过剩下经营现金流持续为负,此时为完成财政收入指标而进行“过头税”等将显著加剧企业风险,如6月的所谓 “钱荒”,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清缴税款对企业现金流的占用等。
  由此可见,当前有效避免税收征缴等方面的乱象,首先需以开门立法形式重塑税收法定原则,完善《税收征管法》,呵护税收程序正义,并通过完善《预算法》,构建政府会计制度等,避免政府财政收入指标化。
  同时,进一步清理整顿地方债,即部分具有经济可行性的地方债通过市场实行资产证券化,部分要求金融机构自行消化,剩下的则中央政府通过发行国债置换,改变地方政府的经济建设功能为经济规范和服务功能,才能有效避免地方因财政收入下降而通过“过头税”等创收。
  当然,目前不宜放行地方市政债,因为中央与地方政府是上下级关系,而非联邦制特征,这使中国不适合借鉴美国等的市政债模式,以立法允诺地方举债,否则势将导致公地悲剧,即地方债最终依然是中央政府或有债务,使地方政府倾向于多发市政债,透支中央政府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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