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交行“得利宝·至尊18号”产品所引发的风波还在持续。
日前,购买了该产品的投资者自发组织维权,并已将相关投诉材料递交至中国银监会信访办公室。接受《经济参考报》记者采访的业内人士表示,“至尊18号”产品在销售、信息披露、产品设计等方面存在瑕疵。
投资范围描述过于概括
“私自变更投资方向”是投资者质疑交行该款产品的主要问题之一。投资者指出,交通银行推广“得利宝·至尊18号”理财产品时承诺投资是主要用来定向增发中航系企业,然而,事实投资的9家企业中无一家属于中航系或属于国防工业。
在交行以及该产品的投资顾问六禾投资相关的宣传材料中,对“至尊18号”有“主要投向与‘十二五’经济转型紧密相关的消费与服务、医药医疗、资源、科技与新兴产业,尤其看好以中航集团为代表的航空制造业”等相关阐述,但仅从产品说明书的内容来看,投资方向指向非常宽泛。该产品说明书指出,“本理财产品所募集资金投向中信信托单一资金信托计划。该信托计划主要投资于中国境内的已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票等;尚未进行投资的资金可优先用于银行存款、新股申购等无风险稳健投资,也可用于债券、货币型基金、央行票据和银行理财产品等低风险高流动性金融产品等低风险稳健型投资品种。”
“这样的投资范围描述过于概括,这款产品是2011年5月成立的,而从2012年起,银监会的规定是必须要把具体的投资方向和范围在销售文件中表明。”一位国内银行理财产品团队人士对《经济参考报》记者说。
银监会于2011年8月份颁布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明确规定:“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应当载明投资范围、投资资产种类和各投资资产种类的投资比例,并确保在理财产品存续期间按照销售文件约定比例合理浮动。商业银行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投资范围、投资品种或投资比例,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后方可调整;客户不接受的,应当允许客户按照销售文件的约定提前赎回理财产品。”
“目前绝大多数银行理财产品的投资方向并不明晰,通常仅披露主要的资产类型和非常宽泛的投资比例,比如投资某某资产的比例为0-100%,并不能精确到具体标的资产和投资比例,对于投资期限内的资产净值、资产配置及投资比例的变动也不像公募基金定期有明确公开的信息披露。”中国社科院陆家嘴研究基地财富管理研究中心研究员王伯英在接受《经济参考报》记者采访时说。
设计存欠缺 产品风险均由投资人承担
根据该产品说明书披露的信息,该产品投资顾问为上海六禾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信托机构为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托管银行为交通银行,产品类型为非保本浮动收益型。
王伯英表示,从产品设计角度来看,该产品是银私(即银行和私募基金)合作的典型案例,且投资方向为上市公司定向增发股票,属于高风险领域。
那么,在这种银私合作的案例中,银行、信托和投资顾问三方各起到什么作用呢?上述国内银行理财产品团队人士对《经济参考报》记者说,在这种案例中,银行、信托和投资顾问会签订一个三方协议,其中,投资顾问是负责理财基金投资的具体运作,包括具体的投资方向和投资计划等;银行负责理财产品的整体管理,包括定期对产品的表现回顾以及和投资顾问进行沟通;而信托公司只是受托方,起到一个“通道”的作用。“一般而言,都是投资顾问手上有一个投资计划,主动找到银行来,如果银行觉得可以,双方就可以合作推出产品。”该人士表示。而对于银行如何选择投资顾问,该人士坦言,“并无一定之规或硬性标准,比较灵活。”
“在这款产品中,交通银行虽是理财资金的管理人,但理财资金的实际运作却完全由投资顾问负责,包括制定投资计划,决定资产配置并根据业绩变动调整资产配置等。通常情况下,类似的理财计划中,第三方投资顾问往往同时担任劣后投资人,当发生投资亏损时,劣后投资人首先遭受损失,对于优先级投资人可起到风险缓冲的作用。”王伯英说,“从‘至尊18号’的产品说明书可见,该产品既没有设立强制止损条件、也无劣后投资人,风险敞口过大,全部风险均由投资人承担。”
实际上,很多银行对于银私合作仍持谨慎态度。一些银行业人士指出,私募的前景会好,将来市场还会涌现出一大批收益好、有口碑的私募,但总体来说由于其风险偏大,不得不谨慎从事。
记者还注意到,“至尊18号”产品说明书显示的投资顾问为“上海六禾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但在该产品后期的一系列投资报告等文件中显示的投资顾问则为“上海六禾投资有限公司”。
这两家公司均在工商部门登记在案。根据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营业执照公示系统的信息,上海六禾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5月21日,法定代表人姓名为夏晓辉,经营范围为创业投资,创业投资咨询,投资管理;上海六禾投资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8月25日,法定代表人姓名为夏晓辉,经营范围为实业投资、资产管理、财务咨询、投资咨询。记者就此致电上海六禾投资有限公司询问,相关工作人员称,“两家公司业务范围不同,但是一个团队在做业务。”
应发挥监管协同效应 统一监管标准
“从银行代销信托的频繁违约到银私合作理财产品的风险暴露使得银行理财产品市场乃至整个财富管理市场的规范发展迫在眉睫。”王伯英直言。
她指出,当前国内财富管理市场中,各类金融机构虽然从事了本质上一样的资产管理业务,但受制于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现状,其所适用的法律关系、监管标准、投资者保护原则及投资范围、投资管理规定均不统一。种种不统一助长了财富管理行业的监管套利,也容易导致交叉传染风险。“因此要发挥监管协同效应、统一监管标准。”王伯英说。
另外,王伯英指出,应强化商业银行理财业务信息披露,阳光是最好的消毒剂,可参照公募基金的信息披露标准来规范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并建立统一的信息披露平台。
她还指出,应建立健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包括明确理财产品的法律关系、设立独立的金融消费保护机构,以及建立配套的法律体系规章制度;产品销售人员持证上岗并接受专业培训,对于不正当销售应追究其法律责任;加强投资者教育,增强风险意识,不能过度依赖销售人员的引导,更应依据销售合同及说明书等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来购买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