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股市低迷,券商却没有消停,种种乱象、丑闻不时见诸报端,较往年更甚。综合来看,媒体曝光的问题主要有三方面:第一,新股保荐只荐不保,上市公司出现业绩大“变脸”;第二,“大忽悠”研报层出不穷,券商成荐股“黑嘴”;第三,腐败屡禁不止,内幕交易成灾。
第一节
券商保荐能再靠谱点吗?
据媒体报道,本轮IPO重启以来,在868个新股发行项目中,作为中介机构的券商保荐人共赚取了405亿元的保荐承销费用。与之极不匹配的是,众券商在获得巨额利益的同时,却没有尽到应有的责任,造成上市公司IPO后业绩迅速“变脸”。其中不乏客观原因造成业绩下滑,但更多的是严重存在包装、粉饰的嫌疑。
一、事件回顾:
四月
光大证券
据《投资快报》报道,2010年至今,光大证券保荐的己上市公司有21家。不过,从这些公司的近期发布的2011年年报、2012年一季报或业绩快报来看,光大证券保荐的公司中,业绩出现变脸的不在少数。
五月
华泰联合证券
据《投资快报》报道,华泰联合证券保荐的公司六成破发、五成变脸,其中去年上市的金安国纪业绩更是每况愈下,其保荐人查胜举、钟丙祥难辞其咎。由于保荐公司屡现问题,华泰联合证券的保荐人被监管部门多次亮了“黄牌”。
招商证券
据《人民日报》报道,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日前通报,2012年1月10日,证监会对招商证券原保荐团队负责人李黎明涉嫌在从事项目保荐期间的违法违规事项立案调查。调查发现,李黎明涉嫌职务侵占、内幕交易、违规购买所保荐的拟上市公司股权等多项违法违规行为。
六月
银河证券
据证监会网站消息,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黄健、韩杨在保荐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中,尽职调查工作不完善、不彻底,对该公司使用的一项专利已失效事实核查不充分。
八月
光大证券
据《投资者报》报道,今年4月和7月,光大证券针对齐峰股份相继发出2篇“买入”评级报告和一篇“增持”评级报告。但截至2012年8月2日,按复权价计算,齐峰股份距开盘价43元已下跌55%。光大证券是齐峰股份当年上市的保荐人。谁能想到,在保荐人多次“买入”的助威下,公司大股东却在暗中全力出逃。
十月
国泰君安
据《经济参考报》报道,因为在保荐珈伟股份上市中涉嫌隐瞒重大事项,国泰君安的两名保荐代表人日前遭到了监管部门的“点名”。过往数据显示,自IPO重启以来国泰君安保荐的项目中,业绩变脸的情况普遍存在,有超过六成股票目前仍处于破发状态。
中信证券
据《经济参考报》报道,国庆长假之后的首个交易日,百隆东方(601339.SH)即发布公告称,公司因业绩“变脸”而被中国证监会宁波监管局处罚。身为百隆东方的主承销商和保荐机构,中信证券亦难脱责。资料显示,中信证券负责百隆东方首发上市的两名保代分别为刘顺明和张宁。
十一月
平安证券
据《经济参考报》报道,作为创业板第二例遭到深交所公开谴责的上市公司,深陷“造假门”的万福生科和他背后的上市保荐人及持续督导人平安证券的麻烦才刚刚开始。
又据《江南时报》报道,2012年初至今,平安证券共保荐14家公司上市,截至三季报披露,其中7家公司业绩变脸,概率高达50%。
海通证券
据《理财周报》报道,今年权益承销遇冷的海通证券,过去两年保荐上市的企业,今年业绩也多“变脸”。而海通今年发行的宏昌电子,三季度净利润同比下滑35.74%,逼近证监会50%的“红线”。
十二月
国信证券
据《经济参考报》报道,今年上市的次新股中,迄今营业利润跌幅最大的前十家有4家是由国信证券保荐上市的,无人能出其右。其中的典型代表,无疑是今年4月份上市的隆基股份。
二、微博热议
有点浅博:应进行对应的制度设计:可否由保荐机构和IPO成功募资的企业,掏部分钱出来成立诚信保证金帐户?可考虑设定锁定期限,期间业绩波动正常的,期满本息转回;弄虚作假玩业绩变脸的,则罚没充填投资者损失,或干脆划转作社保基金。
半盏微茶:二三十家券商,保荐八百上千家待上市企业,其中还不包括审查未通过的工作规模,如此推算平摊到每家企业的实调时间微乎其微,况且券商及保荐机构相关人员对于各行各业企业的调查能力更令人质疑。荐而不保,监而不管,造成企业一上市业绩随即变脸,大股东套现,投资人买单。制度和程序控制的缺失是根本。
华生2010:美国安然公司造假,审计者百年老店安立信就垮了。中国造假包装上市企业何其多,保荐审计机构未倒一家。故中国概念股半年多才有一家够美国市场门槛上市,中国则保荐了八百家,后面还有几千家候着。说中国比美国厉害上市可不要门槛有人保荐都上,市场化跌到底就可死后重生,真不知该说这是真幼稚呢还是…
三、建议对策
1.对于新股频现的业绩“变脸”现象,特别是在对相关保荐人与保代的监管上,监管部门应严惩。财经专栏作家曹中铭认为,不将“问题保代”与保荐人“扫地出门”,今后市场上就难免再次出现“百隆东方第二”、“珈伟股份第二”。
2.山东城市建设职业学院的李允峰表示,可以考虑建立专门的保荐机构风险基金,由保荐机构按保荐业务收入的一定比例缴纳,以用于在对因保荐机构责任造成投资者利益受损进行赔偿时的物质保障。
3.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认为,在顶层制度设计上,要尽快启动《证券法》的修改工作,明确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的诚信义务,及其违反诚信义务的问责机制和问责通道,增强问责的可操作性和可诉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