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6日上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预算法修正案草案。修正案草案删除了一审稿中关于地方政府举债的规定,明确“地方各级预算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
不少网民指出,地方政府债务已高达十万亿元,“禁止”地方政府擅自发债,意在防范风险。与此同时,地方政府利用融资平台隐性发债的风险也不可不防。地方政府债务之所以急剧上升,与现有财政收入分配体制有莫大关系,为此,在堵的同时,更要疏,有必要推进中央和地方财政体制的改革,改变目前中央富、地方穷的“头重脚轻”局面。
禁止地方发债意在防风险
网民“毕晓哲”认为,“禁止”地方政府擅自发债的最大意义依然是防范风险。在一个相对的经济发展冲动之下,赋予地方政府过大的发行债务权力,风险过高。如在“完全自主”的情况下,地方完全可能将地方债务投入利润更大的金融及金融衍生品领域,为了面子而大搞“楼堂馆所”领域建设,这对地方债务将是一种巨大风险。事实证明,一些地方严重缺乏债务防范能力和自律意识,在逐年提升的债务数量之下,一些地方已经面临严重的“偿债不能”问题。
网民“于德清”指出,在地方政府自行发行债务的问题上,保持审慎的态度是必要的。近年来,地方政府举债一度出现失控状态。尽管目前地方债达10万亿元,偿债风险并不是太大,但现在赋予地方政府发行债务的权利,会不会导致更大规模的失控?这恐怕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
不过,也有网民认为,地方债绝不仅仅是政府财务风险问题,也事关地方政府的权利。自主发行地方债务通常被看作是地方政府的一项财权。在很多国家,地方财政和联邦财政相对独立,地方政府均可以就教育、公共设施等项目发行债务。
地方债务突出有体制原因
网民“孙瑞灼”认为,当前一些地方政府背负巨额债务,归根结底是体制因素。我国当前的财税体制,更多地把财税收入向中央集中,而转移支付制度又不完善,这就直接影响了地方政府的财力;另一方面,地方政府又要承担大量的公共事务支出,这导致在财政体制上“头重脚轻”现象比较严重。
其次,这也与地方政府自身的因素有关。一些地方政府好大喜功,喜欢搞形象工程,不顾自身财力超前建设、重复建设现象普遍,给地方财政带来巨大压力;“三公”消费无法遏制,行政成本居高不下,地方财政资金浪费现象比较严重,入不敷出的现况迫使地方政府举债过日。
第三,各地发展不平衡,财政收入差距过大,一些富裕地方的财政富可敌国,而一些穷的地方,无法维持政府部门的正常运转,加剧了地方负债。
网民“周俊生”说,现在全国人大决定收回地方政府的举债权,但是,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在财税资金上的分配格局并没有改变,地方政府财政资金的紧缺状况也没有改变,显然,当地方政府不能再随便发行地方债的时候,它通过什么途径来解决日益膨胀的资金缺口,是一个无法绕过去的问题。而这个问题如果得不到解决,那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预算法的修改就很有可能成为一纸空文。
隐性发债更需监管
网民“鲁宁”说,近年来,一些地方政府还采用多种“隐性发债”的办法,而且这些“隐性发债”规模更大,风险更高,遏制难度也更大。所谓“隐性发债”,通常指地方政府组建各类国投公司、城投公司作为发债平台,以手中掌握的土地资源作为直接抵押物,向当地银行及地方上有富余资金的社会法人甚至自然人进行变相借贷。这类“隐性发债”,若再不加控制和约束,在地方政府“土地财政”日渐式微的情形下,很可能愈演愈烈,充当地方政府另类“土地财政”的渠道。所以,人们既期待最高立法机关尽快把规范地方发债的“篱笆墙”扎紧,更期待潜在的、危害更甚的地方“隐性发债”也能早日纳入法制的监管范围。
网民“盛翔”指出,相比那些神秘而又封闭的地方融资平台,更为透明更为规范的地方政府发债,显然更易于控制风险。而既然这种行为也不允许存在,那么,可能招致更大风险的“后门”就更应关闭。如此,地方政府可支配财力远远无法满足庞大公共资金需求的矛盾,又该如何解决?这些是不可回避的真正问题所在。
有网民称,地方不能自行发债,不等于地方债务问题也可以无视。关闭一扇门,则须打开一扇窗。也就是说,地方现存的债务风险,乃至局部的债务危机需要逐步消解,并在制度变革层面上,最终推动这一问题的求解。地方政府能否自主发债,并不是消解地方债务风险的关键。根本而言,是要推进中央和地方财政体制的改革,根据中央和地方事权来确定财政收入的支配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