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早尝试资产管理,发展规模和步伐却远远滞后于公募基金和阳光私募的券商资管,终于在近日迎来了政策上的一次重大利好。 一位券商资管人士昨日向《第一财经日报》记者透露,本月中旬,中国证监会向各券商资管部门下发了关于修订《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的基本思路(征求意见稿),并广泛征求行业意见。其中涉及到拟取消集合计划审批、产品创新、产品相关终止条件删除等重要条款。 “可以预见,最终管理办法的推出实施将成为券商资管业务发展的重要契机。很多政策上对于券商资产管理业务的限制将解除,以往在产品创新等方面相对于公募基金的很多劣势不复存在,券商资产管理业务将迎来政策上的春天,对于促进券商资产管理业务规模的壮大有着深远的意义。”对此,上海一家券商资产管理公司董事总经理向本报记者表示。
备案制呼之欲出
据悉,在2004年和2008年相继颁布实施的《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下称《试行办法》)和《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的基础上,此次关于修订的征求意见稿在很多方面作了较大改动,意在解决当前资管业务发展存在的突出问题。 本报记者从多位资管人士处了解到,在拟修订的各项条款中,最为众望所归的是,集合理财计划拟从原有的审批制改为备案制。 “目前证监会审批的速度赶不上我们发产品的速度。对于一家券商的集合理财产品的审批,监管部门目前仅同时提供‘大集合’和‘小集合’两个审核通道。”一位券商资管部门负责市场的人士向本报记者表示,为了提高发行效率,他们的多个产品申报计划都在两条通道排队。一个计划通过,后面一个紧跟着进去审批,没有任何时间延迟。 证监会数据显示,截至2011年6月,券商行业资产管理业务受托管理资金2487亿元。从国内理财产品市场总体情况看,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面临基金、银行、信托、保险等机构的激烈竞争,业务总体规模偏小,市场份额占比仅为1%,与巨大的市场发展前景和证券公司作为专业投资和服务机构的市场地位不匹配,面临巨大挑战。 此前业界便对此发出不少呼吁,认为小集合产品符合私募业务的类型,但目前也与大集合一样执行审批制,审批流程较长,不利于提高发行效率,希望尽快将“小集合”产品的发行改为备案制。 而在此次的修订方案中,关于取消审批并无作大小集合的区分,备案范围的放宽更甚于业内期望。据了解,目前证监会已报请国务院审改办研究取消集合计划审批,改为报备方式,并将配套制定《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指引》。
产品清盘不因净值为限
据上述资管人士透露,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涉及五个方面:一、为资产管理业务行政许可改革预留空间,调整《试行办法》关于“集合计划审批”的相关规定。二、充实有关公平交易、信息披露及投资经理资质等方面的监管要求。三、结合资产管理业务实践和未来发展需要,修订部分限制性条款,为业务发展和创新预留空间。四、调整与《证券法》、《监管条例》、《证券公司业务范围审批暂行规定》不一致或重复规定的条款。五、对《集合细则》、《定向细则》同步进行适当修订。 除了上文提及的拟推出产品备案制外,重要的修订细则还包括对于拓宽投资范围等产品创新内容。比如,拟取消“集合计划资产中的证券,不得用于回购”的限制性条款;对涉及指数化产品的双10%及3%关联交易投资限制作出豁免规定;允许根据风险收益特征,对集合计划份额进行分层划分,以此利于发起设立结构化产品等。 据业内人士介绍,目前,公募基金在ETF产品设计、分级封闭式基金开发、细分行业和风格产品等方面已有所突破。但券商集合理财产品投资范围同样仅限于股票、债券、基金和股指期货,但不允许回购,因此基础金融品种较为匮乏,且不允许结构化分级运作,使得产品可创新的空间较为狭窄,导致券商资管产品严重同质化。结构化产品已成为目前市场上理财需求最旺盛的产品类型之一。该类产品仅存在于信托和公募基金,而阻碍券商资管开发此类产品的障碍是法规的限制。 另外,监管部门拟删除《集合细则》“连续20个交易日计划资产净值低于1亿元人民币”的终止条件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认为,理财产品是否因资产净值低于一定下限而终止应当由合同各方自主判断和决定,由市场来选择。从国内外监管实践看,对于理财产品因资产净值低于一定下限而强制要求终止的监管要求并不多见。 修订条款还包括,允许集合计划份额在现有客户间有条件转让;在保持集合计划现有客户准入门槛总体不变的前提下,为证券公司设计面向中小投资者的低风险产品预留空间;允许自有资金在规定条件下参与或退出集合计划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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