亨达股份假外资身份骗税 3年偷漏税2631万
2011-08-15   作者:匡志勇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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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营皮鞋生产的IPO企业青岛亨达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亨达股份”)即将于8月17日上会。《第一财经日报》记者近日通过亨达股份预披露材料发现,作为亨达股份两大盈利来源之一的青岛亨达集团皮业发展有限公司(下称“亨达皮业”)涉嫌以“假外资”身份,违规享受2007年~2011年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
  根据亨达股份预披露材料相关数据测算,在2008~2010年的报告期内,亨达皮业涉嫌偷漏税2631.38万元。不过,作为IPO企业,保荐机构西部证券和律师一直没有对此项税务违规行为进行规范。亨达股份也没有在风险提示中提示此项“税务返还”风险。
  亨达股份预披露材料也公开承认,所谓品牌集团是亨达股份自己出资1万美元在香港设立的公司。多名律师对本报记者确认:“境内企业通过自己的境外子公司返程成立合资企业,是典型的‘假外资’。”其违规享受的税收优惠可以说是偷漏税行为。IPO前的规范过程中,理应将此前享受的税收优惠返还给税务部门。

  自己掏钱香港转一圈来合资

  亨达皮业于2005年3月8日注册成立,亨达股份直接持有70%股份,亨达股份实际控制人之一单存礼出资30%股份。当年9月26日,单存礼持有的30%股份以38万美元价格转让给品牌集团。经当地政府审批后,2006年2月17日,亨达皮业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
  再来看看品牌集团。2003年8月6日,品牌集团在香港成立,单玉萍持有70%股份,朱念智持有30%股份。其中单玉萍是亨达股份实际控制人单氏家族主要成员之一,朱念智是单玉萍的妹夫。2005年8月26日,单玉萍将70%股份转让给朱念智。这个时间点值得玩味,此次转让时间恰好是品牌集团受让亨达皮业股份之前。单玉萍作为单氏家族主要成员,此次离开了品牌集团股东名册。朱念智虽然同是亨达股份员工,平时出任广州公司负责人,不为青岛当地外经贸委和工商局官员熟识,成为品牌集团唯一股东。2007年12月10日,朱念智进一步将品牌集团股份转给了潘玉叶。潘玉叶也是亨达股份的员工。
  亨达股份千方百计设立香港公司品牌集团,并将亨达皮业变为外商投资企业,意义何在?那就是外商投资企业可享受“两免三减半”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也就是说亨达皮业在2007~2008年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2009~2011年减半按12.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亨达股份预披露资料第74页公开承认:“根据单玉萍、朱念智、潘玉叶出具的确认函,单玉萍、朱念智、潘玉叶均为本公司的员工,其设立品牌集团及转让品牌集团的股份系根据亨达有限(上市主体)的要求所进行的。”由亨达股份自己出钱,由品牌集团和自己共同持有亨达皮业股份,其实质是亨达股份100%控股亨达皮业,却享受了外商投资企业税收优惠。
  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资深证券律师周游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称:“从这种情况看,自己出钱在境外晃一圈,回来成立中外合资企业,亨达皮业属于典型的‘假外资’企业。这种企业普遍存在资金违规出入境的问题,违反国内外汇管理的相关规定。从《中外合资企业法》立法本意看,是希望引进境外资金来发展国内经济,只有符合这种本意的企业才能享受税收优惠。亨达皮业这种状况显然有违立法本意,不应该享受税收优惠。”

  “假外资”为何不补税?

  “假外资”是一个通俗的说法,业内又把它称为“返程投资”,专指一个经济体境内投资者将其持有的货币资本或股权转移到境外,再作为直接投资投入该经济体的经济行为。“假外资”通常表现出:在资本流出环节往往存在着不规范行为,或者未按规定履行境外投资管理程序,或者未在审核过程中披露返程投资事项。返程投资会导致“内资变外资”,但企业性质改变的同时境内主营业务并不会发生改变。此类现象恰好发生在亨达皮业身上。
  周游律师以及广东金源律师事务所金焰律师都认为,外资主体的资金来源值得关注。品牌集团最初注册资金是如何出境的?境内企业和居民在香港设立公司需要获得外汇管理部门审批,其程序是否规范?另外,品牌集团收购亨达皮业所用38万美元资金来自于哪里?亨达股份给本报记者的回复是:“品牌集团投资亨达皮业的资金来自于借款,不需要资金出境证明。”至于是否符合外汇管理部门相关规定,亨达股份则没有丝毫回应。
  既然亨达皮业属于亨达股份实际100%控股企业,此前违规享受的税收优惠理应主动补交税款。在“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下,根据亨达股份预披露材料提供的2008年~2010年净利润数据,亨达皮业违规享受的税收优惠金额分别为:2008年1356.59万元,2009年625.73万元,2010年649.06万元。不计算2007年数据,最近三年亨达皮业所得税优惠总额为2631.38万元。如果算上2007年“免交所得税”的优惠,亨达皮业以“假外资”身份享受的税收优惠很可能超过3000万元。
  然而,亨达股份在预披露材料中对此毫无准备。甚至在风险提示里,对于税收追讨风险没有丝毫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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