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年来,一提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我们往往想到的就是假冒伪劣商品对消费者的侵害,却忽视了垄断给消费者带来的侵害。但实际生活中,当你到垄断性经营的加油站去买油,虽然你觉得油价高得不合理,但又无可选择、不得不买时;当你面对从国内往美国打电话的价格,是从美国往国内打电话的价格的若干倍时,你会切身感到:垄断对消费者权益的侵害不是小事。
垄断是消费者权益的敌人,这一点都不奇怪。我国《反垄断法》第一条就申明“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在国外,欧盟前竞争委员会委员Mario.Monti多次重申保护消费者的利益是欧盟竞争法的惟一目标。国际经济与合作组织(OECD)也建议其成员国应当将保护消费者利益作为反垄断法的主要目标。反垄断的终极目的是提高消费者的福利,虽然各国反垄断理论有差别,但反垄断的终极目的都是提高消费者的福利。
现代反垄断法以保护市场中的有效竞争为手段,通过预防、限制和禁止违反市场竞争行为,实现资源的有效分配,提高经济效率,促进产品生产成本的降低与技术的提高,从而降低商品成本与价格,提高商品和服务质量,扩大消费者的选择权和福利。反垄断法的终极目的就是让消费者在有效市场竞争中享受到消费福利的增加,实现消费者利益最大化。
反观目前我国经济社会中的情况,有统计表明:7个垄断行业的职工占全国职工数的8%,工资和工资外收入却占全国职工工资总额的55%。而它们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呢,举个例,有关部门有报告称,考虑收入差距,我国的宽带资费水平相当于韩国的124倍。即使上述数字有统计方法和口径上的因素,也总体反映了我们的垄断企业的高收入、低效益的现象。
这点也同样不奇怪。在可以不靠充分竞争,靠门槛、靠垄断就可以获利的条件下,垄断企业没有通过创新、通过提高效率来发展的内在动力。这时,垄断企业、垄断行业的利润、财富的增加就变成了通过不公平、不健全的市场机制的作用,从消费者的口袋里多拿钱,这是不公平、不正当的财富转移和财富分配。
或许有人会说:垄断企业的价格是高点、效率是差点,但它们对我们国家、社会有别的贡献。可是,第一,在靠门槛保护、靠限制竞争就可获利的情况下,垄断企业没有创新和提高效率的动力;第二,更为严重的是,如此发展方式,是以牺牲建立一个以更多人的创造动力为基础的长久发展机制为代价的。
不重视消费者利益,不仅与和谐社会、关注民生的目标不符,也难以实现以内需拉动经济的设想。而保护消费者权益,前提是要有一个公平、自由、充分竞争的市场机制。预防、禁止、处罚滥用垄断地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就是通过保护健康的市场竞争机制,来增进消费者的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