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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权司法纠纷暴露权力"打劫"
2010-08-10   作者:花玉喜  来源:新华报业网
 
    7月17日,陕西省横山县波罗镇山东煤矿和樊河村群众发生集体械斗,械斗是因国土资源厅拒绝执行法院判决,导致采矿权长期悬而未决矛盾激化。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卷入“干预高院判决”舆论漩涡(2010年8月6日南方周末)。
  1999年,横山县山东煤矿原矿主樊占飞称,在他不知情情况下,合伙人李钊把采矿许可证采矿权人“樊占飞”变更为“李钊等人”。2002年,樊占飞等把批准这一变更的陕西省国土厅告上法庭。2003年,该矿年利润在1亿-3亿元间,双方争夺更加激烈。横山县、榆林市两级法院审判决省国土资源厅胜诉。该煤矿属集体性质,李钊竟能通过私刻公章,变更申请书等手段,获取省国土厅《采矿许可证》变更法人。樊河村村民上亿元集体财产被李钊轻易巧取豪夺,这未免也太离奇了。此案是非因果关系明确,陕西省国土资源厅竟然能违背事实将采矿许可证》变更法人。更为蹊跷的是横山县、榆林市两级法院竟能判国土资源厅胜诉。这也太荒唐了,这是为什么?横山一煤炭行业人士的话道出背后实情:李钊“能量很大”,曾公开表示要不惜代价“把煤矿搞到手”,并派出一个“公关”班子常住西安。当今的“公关”人们不难明白,显然,主管部门的国土资源厅、司法部门权力被“金钱”“公关”了!对“公关”的这一判断也许没有谁会怀疑?
  2005年,榆林中院院长提出重审该案,国土厅败诉。2007年,陕西省高院驳回国土厅申诉。2009年,上百村民联名投书省委省政府领导要求国土厅履行判决。今年3月1日,国土厅召开“波罗镇山东煤矿采矿权属协调会”,会上国土资源厅长王登记语气坚决宣布,认定采矿权与樊占飞及村民毫无关系,山东煤矿补偿给樊占飞800万元作为招商引资奖励。樊占飞律师王西周当场怒斥:这样的意见不是出于无知就是别有用心。2007年驳回国土资源厅申诉请求省高院审监庭副庭长葛迪也列席协调会,此时葛迪态度鲜明认为采矿权与樊占飞等无关。协调会被新华社等媒体指责以协调会代替审判。解读为“以权抗法”、行政干预司法“庭外审判”样本。主审法官出现在被告协调会上是不是“十分荒谬”?更荒谬的是法官竟违反当初判决,直言采矿权与樊占飞等无关。省高院判决迟迟未被执行,这意味着省高院也被“协调”成功了。法律可以如此不辩是非吗?那么,人们不难明白这“协调”的内涵了?笔者可否断言:又是“金钱”买路,李钊要以非法手段获得价值数亿煤矿,不下血本显然是不行的。那么,他们又该打通谁的关节不是很明白吗?主管部门、司法部门一再失守,折射民众维权之困,也折射官场腐败之严重!
  陕西国土资源厅认为采矿权是行政许可权,法院无权干涉行政权力。国土厅法规处黄平稳认为法院有干涉行政许可权嫌疑;此前曾多次发生法院以不合理判决要求国土部门强制执行案例。也许法院确实存在违法办案问题;被腐蚀的司法公信力大打折扣;也让违法者多了口实。
  人们认为该协调会无法消除外界对国土厅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质疑。樊占飞一方指控国土资源厅“拒不执行法院判决”。最高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表示,对于法院生效判决,行政部门不能干扰生效判决正常履行。批评国土资源厅“目无国法”,把权力凌驾于法制之上。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做法确实太低级,法院判决即使有错,也应走法律程序纠正。陕西省国土资源厅摆脱不了公开抗法嫌疑;隐身背后的是赤裸的权力参与“打劫”!
  据8月1日《中国青年报》报道,陕西省横山县同样一起矿权纠纷官司,在最高院审理过程,收到来自陕西省政府办公厅密函:“如维持省高院判决,将对陕西稳定发展大局带来较大消极影响。”这份密函被指与陕西国土厅亦有关联。这是以“地方稳定”大帽子对最高院施压,来影响案件审理,这是对司法权威的挑战。也许为了利益争夺一切借口都用上了。一个非常尴尬的事实:从“采矿权协调会”到省政府致函最高院,一只行政操控的手赫然可见。但这只手是见不得阳光的黑手,是大肆捞取“黑金”的权力“黑手”,山东煤矿是权力者设计的一场“抢劫”!
  有人说李钊在西安常驻一个班子专门给各位领导送钱。在煤炭利益裹胁之下,司法、国土资源厅面临工具化危险,这是他们失态的动因,煤炭利益扭曲了地方治理。山东煤矿一案的“庙堂”之争,在利益“江湖”充斥钱权交易投影。王登记强调国土资源厅与山东煤矿绝无利害关系,这也许欺骗不了如何人。据称在横山县长期存在一支黑社会“大刀队”,负责煤矿“生产秩序”,多次被国内媒体曝光后依然横行乡里。在煤炭利益裹挟下,村民往往成为争斗工具。这一切告诉我们这场官司背后水太深!被裹挟进这场利益纷争的官员不在少数。这场诉讼从矿权之争上升到行政权与司法权力争;实质是一场利益博弈。这场博弈无论谁胜谁负,权力集团都是利益获得者!
  知情人称李钊以非法手段获得价值数亿元煤矿后已“隐身”数年。看来解铃还需系铃人,抓住李钊一定可以牵扯出一条藤上的腐败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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