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贵阳电
为防止部分投资者“炒卖”探矿权、扰乱矿业权市场秩序行为,贵州省严格矿业权转让管理,规定同一勘察程度只可批准转让探矿权一次。
贵州省政府日前出台“进一步加强矿业权管理意见”,规定探矿权人申请第一次转让,必须在探矿权设立后满两年或满一年并提交经评审备案的普查以上地质勘察报告。同一勘察程度可批准转让探矿权一次,再次转让探矿权应完成提高勘察程度的勘察工作,并提交地质勘察报告。
贵州省规定,探矿权人必须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告勘察工作进展情况,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须对探矿权实行动态巡查。对普查转为详查或详查转为勘探的探矿权延续,必须提交经评审备案的地质报告,且探明可供进一步勘察或开采的矿产资源。探矿权人完成勘察工作,其探矿权应注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