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办7月29日至30日在苏州组织召开了中英慈善立法研讨会。记者从这次会议上获悉,我国慈善法草案已初步成形,目前的草案共分为9章,主要在慈善组织、慈善募捐、慈善志愿服务、慈善信托、境外慈善组织在华活动的管理以及扶持与奖励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慈善法草案已初步成形,有望进入审议阶段是值得期待的。慈善立法,不仅有利于破解在法律层面长期困扰和制约慈善组织登记注册的制度瓶颈,使得慈善组织,尤其是社会力量发起成立的慈善组织能够在一种更加宽松、更加规范的法律环境中诞生和成长。而且,可以进一步明确慈善组织应当享受的税收优惠和对慈善财产依法进行管理使用的权利保障机制。另外,慈善立法通过慈善捐赠、慈善信托等制度设计,利于在慈善领域引入竞争和效益机制。 现在存在的问题是,给予慈善机构捐赠全额免税的,仅限于中华慈善总会与中国红十字会等五家慈善机构,一定程度上挫伤了大多数中小慈善机构和公众的捐助热情。同样,对于善款的分配和用途,缺乏有效的监督和信息查询系统。善款的来源、运用和去向等信息不透明,导致慈善机构和捐助活动的公信力不足。 慈善立法不管是出台全国性的法规,还是地方参与立法,慈善立法要解决捐赠人常常被忽略,知情权、监督权被剥夺这样的问题,比如立法可规定强制慈善机构公开信息,包括善款流向、受助人命运的改变,保障捐赠人的知情权。同时,还要赋予捐赠人法定的监督权。另外,慈善立法还必须借鉴国外成熟经验,从制度上厘定政府权力和民众权利在慈善法律关系中的边界,解决一些地方和部门出现的行政干预慈善法律关系、损害慈善组织和捐赠人权益的问题。 从过去慈善发展看,有些问题立法者还没有想清楚,比如是不是能让慈善机构完全独立。我们希望慈善法出台,同时也希望慈善法能对这些基本问题做出规范,以立法突破束缚慈善发展的桎梏,推动慈善事业进入良性发展的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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