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检察院让一名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做交通协管员,以考察其悔罪表现,再决定是否不起诉。目前,已有13名犯罪嫌疑人得到这一“特别待遇”。这就是正在浙江省试点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此做法触及了现行法律“禁区”,被媒体解读为“以善代刑”,并引发热议。 依据北仑区检察院的定义,所谓附条件不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对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综合其犯罪事实、情节及人身危险性,认为可不立即追究刑事责任时,给其设立一定考察期,如在考察期内积极履行相关社会义务,足以证实其悔罪表现的,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适用附条件不起诉是有一定条件限制的,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情形:犯罪情节较为轻微,可能被判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等;根据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悔过表现以及个人情况,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确实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北仑区检察院实施的第一例附条件不起诉是一起交通肇事案,犯罪嫌疑人王某在今年3月份开集装箱卡车时不慎撞死一人,在积极赔偿之后,检察院给了王某一段时间的考察期——如果他能坚持当好社会义工两个月,表现较好,可以作不起诉处理。 附条件不起诉尽管听起来比较新颖,但事实上在一些地方检察机关早就推行。2008年,重庆市涪陵城区一高三学生李明(化名),因为盗窃被移送到检察机关,检察机关根据他的具体情况,对他就实行了“附条件不起诉”。今年,在福建晋江和陕西延安等地,检察机关相继进行了“附条件不起诉”。但是,像北仑区检察院这样全面地制定“附条件不起诉”的实施细则,并开始大力推广的,却并不多见。 附条件不起诉并非检察机关心血来潮的产物,而是有其深厚的法理基础,它是检察机关起诉裁量主义或者起诉便宜主义的体现。起诉裁量主义相对于起诉法定主义而言,起诉法定是指对于构成犯罪的案件都必须提起公诉,进行刑事追究。而现代社会,各种类型的犯罪剧增,司法机关应接不暇。德国、美国等一些西方国家普遍赋予检察机关对于一些即使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不必一律起诉到法院进行审判,而是根据具体案情和涉案犯罪嫌疑人的具体情况做出起诉与否的决定。这样反而在本质上和整体上有利于实现刑罚目的,维护司法公正,提高诉讼效率。而我们一些地方检察机关推行“附条件不起诉”也同样体现起诉裁量权,让检察机关视具体情况对一些犯罪嫌疑人给予一定考验期来决定是否起诉,从而更有效地恢复被损害的社会关系,节省司法资源,从更深层次维护司法公正。 “附条件不起诉”在今天,也是符合当前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有利于建设和谐社会。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求对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安全的犯罪从严打击,而对轻微犯罪和未成年人犯罪实行宽缓挽救的处理。一些轻微的刑事犯罪,比如交通事故罪这种过失犯罪,只要没有无证驾驶、酒后驾驶、疲劳驾驶等恶劣情节,也没有造成特别重大的后果,犯罪嫌疑人又能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或其家属的谅解,对犯罪嫌疑人附条件不起诉,能达到缓和社会矛盾,恢复社会秩序和促进社会和谐的目的。 但是,目前,“附条件不起诉”确实存在法律瓶颈。《刑事诉讼法》只规定了三种不起诉形式——绝对不起诉、相对不起诉和存疑不起诉,并没有规定“附条件不起诉”,这使得“附条件不起诉”师出无名,招致一些人的批评也是事出有因的。也由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各地在“附条件不起诉”适用对象、适用的条件等各方面各行其是,有的在未成年人犯罪上适用,有的在交通肇事案、失火案等中适用;有的要求犯罪嫌疑人从事义工,有的只给一定时间观察其日常表现。这就极易导致法律的不统一适用,甚至也可以让执法人员从中滥用职权牟取私利。 有消息称,早在2008年,“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就已被定为下一步司法改革的方向之一,被纳入中共中央政治局原则通过的《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中。但时隔一年多了,我们仍然没有看到“附条件不起诉”有进行立法的动向,令人颇为遗憾。当务之急是,“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应当加快启动立法的步伐。首先,应当在《刑事诉讼法》这样的基本法律中规定这一制度,让其师出有名;其次,要规定“附条件不起诉”适用的对象和适用的条件、案件类型,考察期限,考察期间的义务等,让司法机关方便操作;再次,要规定“附条件不起诉”应当公开审查过程和不服不起诉的申诉的程序,防止检察权的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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