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拿医院过度检查没法
2010-07-13   作者:吴杭民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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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载,出生不到一周的婴儿,在广州某儿童医疗中心79小时内做189项检查,其中包括艾滋病、梅毒、类风湿、糖尿病等项目,花费近6000元。初为人父的家长雷旭(化名)觉得被医院骗了。当记者向院方咨询时,院方道出无奈:这些检查大多包含在一个套餐里,即便没必要,医生也无权将其从套餐里剔除,名目繁杂的检测费用无法避免。
  医院给患者的过度检查、不必要的检查,早就不是新闻了。如果说今年7月1日以前,我们只能在医德范畴抨击这种现象的话,那么,《侵权责任法》开始实施后,就得归为法律调整的范围。《侵权责任法》明确“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也就是说,过度检查、不必要的检查已经是一种不折不扣的违法行为,按理,是要受到法律责任的追究的。
  出生不到一周的婴儿79小时内做189项检查,被解释为是“医生也无权将其从套餐里剔除,名目繁杂的检测费用无法避免”——这是什么歪理啊?不合理的检查、不必要的检查,为何就不能被剔除?
  但是,更具争议空间和狡辩余地的是,我们老百姓都不是医疗专家,你怎么就知道去医院时一些模棱两可、似懂非懂的检查项目是不必要的还是必要的?而医生既然给你开出了那么多检查项目,那他还会自己打自己的嘴巴说那些是过度检查吗?那么,该由谁来作出权威判断和界定呢?如果界定都成问题,又谈何之后的索赔、维权呢?
  尽管,有很多有识之士提出,对“过度检查”的界定,因涉及到举证责任和鉴定机构的确认等问题,应建立一个客观公正的第三方仲裁机构,在第三方仲裁机构的组成人员中,不仅要有医学专家,拥有良好公德意识和一定威望的社会人士也必不可少。但显然,在目前阶段,这样的建议还只是在设想阶段。百姓要看病,是不可能等到客观公正的第三方仲裁机构成立后才去医院的——那么,在现阶段,《侵权责任法》真的就拿医院过度检查没法子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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