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无效审查与侵权审理亟待合二为一
8年的专利官司拖垮企业、抑制创新,吴汉东等专家呼吁
    2010-02-09    作者:记者 周甲禄 廖君/武汉报道    来源:经济参考报

    著名知识产权专家吴汉东教授等人表示,专利侵权诉讼之前进行专利权是否有效的审查,这一制度设计拖延了诉讼时间、加大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使专利权得不到有效保护、创新产业得不到应有发展。无效审查与侵权审判这两个由不同部门分别审理的程序亟待合二为一,由法院一并审理,可以考虑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法院。
  武汉晶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彭斯干拿到最高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书,心里五味杂陈。官司打了8年,终于胜诉了,本应该是高兴的,但他心里仍是沉甸甸的。
  8年前,武汉晶源公司状告日本富士化水工业株式会社和华阳电业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日前最高人民法院认定两被告侵权成立,责令两被告共同赔偿晶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5061.24万元。官司胜诉了,但这一专利技术的有效期只剩下6年时间。
  有关法律专家表示,晶源维权的艰难历程表明,我国应尽快修改现行知识产权审判制度,缩短审理时间,完善相应赔偿制度,维护专利权人权益,确保自主创新的知识产权技术真正发挥作用。

  一项好技术10年没得到好推广

  火电脱硫是世界性难题,目前普遍采用的石灰石法脱硫需要耗费大量淡水,还会形成废渣,导致“二次污染”,每发一度电成本至少增加2分钱。经过几年研究试验,1999年,我国自主研发的海水法火电脱硫技术获得专利授权,并于2005年被国家发改委正式列入大中型火电脱硫适用工艺之一。
  专利拥有者武汉晶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彭斯干告诉记者,这一技术直接用火电厂排放的冷却海水来洗涤排放的烟气,脱硫后的海水中只增加极少量的硫酸盐,硫酸盐本身就是海水的天然成分,对海洋生态环境无害。该技术特别适用于沿海地区的火电脱硫。采用这种技术后,每度电成本增加不超过0.5分钱。
  据介绍,这项技术在深圳妈湾电厂、福建漳州电厂建设工程试点,经国家环保总局环境工程评估中心、清华大学等专家鉴定认为,烟气海水脱硫系统具有系统简洁、性能优良、运行可靠、投资节省、脱硫成本低等优点。
  尽管晶源公司的专利技术为我国火电脱硫开创了良好局面,但这个技术却没能得到真正推广运用。彭斯干苦笑着说,造成这一局面的重要原因,是海水法火电脱硫技术陷入侵权官司长达8年时间。
  彭斯干介绍说,1997年,华阳公司独资建设福建漳州后石电厂,电厂建设脱硫承包商富士化水设计制造了镁法脱硫工艺和全套设备,在设备安装前,发现需要从辽宁远距离大量运输购进原料,且存在环保超标问题。于是,电厂投资方采用海水法火电脱硫技术,由晶源公司提供技术支持,富士化水负责施工。为保证工程顺利进行,合作中,晶源公司将相关技术提供给富士化水。富士化水掌握了海水法火电脱硫技术后,1998年独揽了漳州电厂的脱硫工程,排斥晶源继续参与,并在事后声称脱硫技术由日本富士化水研发。华阳公司因节省原料新增发电利润每年高达数千万元。
  作为首例大型火电脱硫工程和晶源专利技术的最大宗用户,华阳公司公然否认采用晶源技术,造成“中国没有火电脱硫核心技术而必须依赖外国”的恶劣影响,以致中国火电脱硫市场全部被外国技术垄断。甚至武汉晶源竟然被要求必须得到已是侵权被告的日本富士化水等外国企业的“授权”,否则不得参与国内工程投标,不准再进入海水法脱硫市场。2001年,武汉晶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向福建省高院起诉富士化水和华阳公司侵权。

  一项专利维权官司苦打了8年

  2002年3月6日,日本富士化水以不符合我国专利法关于创造性规定等为由,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晶源公司海水脱硫法专利权无效请求。此后,历经专利复审委员会、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等审理,确认专利权有效。
  经历了漫长的审理,2008年5月21日,经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为一审宣判:被告富士化水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原告晶源公司经济损失5061.24万元;根据机组使用时间,被告华阳公司支付专利使用费24万元/台。
  原被告不服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9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认定富士化水和华阳电业两家被告侵犯专利权成立,责令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武汉晶源公司经济损失5061.24万元人民币。至此,这一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有了最后的结果。
  引人深思的是,从1999年获得专利授权至今,海水法火电脱硫技术已问世12年,其中8年都陷入知识产权侵权官司中,无法实现有效运用。晶源公司失去大量市场机遇,经济损失惨重,几乎无法生存,更不要说持续创新。

  维权艰难暴露专利诉讼制度问题

  武汉市知识产权局局长董宏伟告诉记者,自己在不同场合都听到此类说法,我国企业打知识产权官司必死无疑,打输了就“赔死”企业,打赢了也会“拖死”企业。原因在于侵权官司审理时间漫长,维权成本太高,我国许多企业难以承受。再加上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目前没有合理标准,不少企业认为侵权代价小,维权代价大。因此,当企业遭遇侵权后,往往放弃诉讼。一些企业存在“惧外”心理,不敢也无力去维护自主知识产权。
  “这是我国企业运用知识产权维权取得的重大胜利。”董宏伟激动表示,中国入世以后,国外企业告中国企业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件很多,而中国企业告国外企业的却不多。这是湖北企业首次涉外巨额知识产权诉讼,其终审获胜,在湖北乃至全国都深具影响。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副主任曹新明教授表示,晶源公司这起知识产权侵权官司之所以审理时间长达8年,原因在于我国专利侵权诉讼制度设计存在缺陷。
  我国法律规定,当专利权人提起侵权诉讼时,一旦被告方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专利无效之诉(几乎百分之百会这样做),法院就会停止侵权诉讼的审理,先由专利诉讼委员会审核专利有效性,然后再审理侵权诉讼,耗费时间相当长。晶源公司一案整个审理过程基本上按正常程序进行,没有人为节外生枝耽误时间,否则不止8年。
  中南财政政法大学校长、我国著名知识产权法专家吴汉东教授表示,侵权诉讼之前进行专利权是否有效审查的制度设计拖延了专利诉讼的时间,加大了当事人的专利诉讼的成本。吴汉东表示,知识产权的保护,包括专利权的保护是有期限的,法律根据技术的生命周期进行适当保护。由于专利诉讼时间太长,企业专利权没有得到保护,所以拥有国内最先进的海水法脱硫技术被排斥在环保市场的主体之外。目前,我国正倡导建设“两型”社会,但这样一个拥有自主创新技术的企业,专利权没有得到有效保护,相关产业没有得到应有发展,引人深思。
  吴汉东、曹新明、董宏伟等认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到了一个关键时期,随着我国自主创新步伐的不断加快,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司法制度的改革越来越成为紧迫的问题。我国相关部门亟待改革现行知识产权审判制度,将知识产权无效审查与侵权审判这两个由不同部门分别审理的程序合二为一,由法院一并审理,简化专利诉讼程序,缩短专利权无效的审结时限。为了保证知识产权司法的统一性,可以考虑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法院。
  与此同时,我国应该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建立透明的税收制度,从而便于掌握侵权企业的准确获利,实现合理赔偿,保护知识产权所有人权益。此外,我国各地政府部门也应根据本地优劣势,制定相应的地方知识产权战略,强化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知识产权意识,避免陷入不必要的侵权官司中,设立帮助中小企业知识产权维权的中介机构和维权资金,帮助有困难的中小企业维护自己的知识产权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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