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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田赔钱:该期待怎样的“蝴蝶效应”
2010-06-23   作者:  来源:新浪
 

    浙江地方立法对于丰田的“低头”,起到了重要作用。然而,法规的细化固然重要,更为重要的是浙江工商部门的积极介入态度。在笔者看来,与其期待浙江的地方立法引发其他省市在地方立法上出现“蝴蝶效应”,不如期待“浙江工商单挑丰田”这种尽责的精神能在各地发扬光大。
  杭州的小沈是丰田RAV4车主,6月17日,她告诉笔者,过两天去4S店保养车的时候,会顺便领取300元的代金券,“那是丰田公司对我们这些车主的召回补偿。”小沈所依据的,是今年3月底丰田汽车公司(以下简称丰田公司)与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签署的补偿协议——根据浙江的地方性法规,补偿2010年召回的RAV4汽车车主的经济损失。而这也是丰田汽车召回补偿在中国的首次兑现(6月21日《检察日报》)。
  不得不佩服浙江地方立法所具有的前瞻性,早在10年前,浙江便已立法规定“汽车召回需由厂商支付相关损失”,这对于丰田的“低头”,起到了相当重要的作用。然而,法规的细化固然重要,更为重要的是浙江工商部门的积极介入态度,在笔者看来,与其期待浙江的地方立法引发其他省市在地方立法上出现“蝴蝶效应”,不如期待“浙江工商单挑丰田”这种尽责的精神能在各地发扬光大。
  在笔者看来,丰田的所谓按照市场所在地的法律来履行召回义务和责任,实际上是建立在曲解中国法律的基础上,本质上还是想规避和推卸法律责任。这种说法无疑是想让消费者认为,不是丰田不愿意赔偿,而是中国法律不完善,没有相关规定。然而,果真如此吗?我们看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03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其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经营者召回商品应当退还货款,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显然,这个规定比浙江的地方法规更为严厉,然而,我们看到了丰田对于新疆消费者有过全额退款吗?没有!用新疆根本没有丰田车来解释,恐怕是无稽之谈。
  同样是地方法规,同样具有前瞻性,丰田为何只向浙江低头,却没有向新疆低头?这说明,积极的索赔态度,是促成国外厂商遵纪守法的另一重要原因。实际上,从全国性法律法规来看,在丰田应该补偿问题上,也不存在什么法律瓶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第四十五条早有规定:对包修、包换、包退的大件商品,消费者要求经营者修理、更换、退货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合理费用。丰田选择《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来遵守,却不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这到底是中国法律有漏洞,还是丰田太过霸道,肆意曲解中国法律,答案一目了然。
  其实,即便没有浙江、新疆的地方法规,丰田都必须给予中国消费者以补偿,这是无可争议的。而今,丰田只对浙江消费者给予补偿,虽然做出了一定的“让步”,但从本质看,依然是徘徊在不遵守甚至是践踏中国法律的层面。对于丰田的这种不遵纪守法的做法,有关部门应该学习浙江工商部门的积极态度,督促丰田遵守中国法律法规。我们不能荒唐地强化这一观点——丰田不补偿,是因为中国召回制度不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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