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起草的《住房保障法》,规定将由出资的地方政府和保障对象共同拥有经济适用住房产权(2月3日《广州日报》)。
现在很多地方的经济适用房是实现的有限产权,即购买者在购买5年后才可以上市出售,其收益归个人所有。《住房保障法》之所以规定“共有产权”,一个重要目的就是以此大大压缩以经济适用房谋利者的利润空间,从而让经济适用房惠及真正需要者。 这个措施可能确实对购买经济适用房作为投资有一定的遏制作用,但是,在“产权共有”的政策下,保障对象虽然被大大压缩了谋利的利润空间,但被压缩下来的这利润空间并没有消失,而是移到政府手里去了。 当政府能毫不费力地得到大笔利润时,会不会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一方面故意建经济适用房,另一方面却鼓励保障对象出售经济适用房呢?很难保证不会。 国家出台经适房优惠政策,不是让政府来谋利的,而是为了解决中低收入群体的保障住房问题。如果地方政府从经济适用房中获取巨大利润,成为地方财政收入的又一增长点,恐怕违背了当初出台这些优惠政策的初衷。 因此,政府不能把经济适用房作为政府谋利的重要手段,但是产权“共有”这就注定了政府在这方面的收入是不少的,如何应对这样的矛盾?希望住房保障法能有相关的对策。否则,“产权共有”很让人担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