灾后重建可发挥非政府组织作用
    2008-06-10    作者:黄震    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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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汶川5·12大地震以来, NGO(非政府组织)自发组织人力、物力和财力,踊跃支援四川灾区的抗震救灾工作,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政府、解放军和当地群众的救灾压力,为抢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灾民生活和稳定灾民情绪发挥了积极作用,为尽快恢复灾区人民的生产生活,作出了特有的贡献,同时也获得了当地政府和群众的基本认可。目前,紧急的抗震救灾基本告一段落,逐步开始进行长期性的灾后重建工作。
  此次汶川大地震达到里氏8.0级,对灾区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各个方面的损害性都是巨大的,灾后重建将是一项长期、复杂、系统而空前的艰巨任务,需要全民族力量与智慧来应对,NGO有义务也有责任参与到这场夺取灾后重建最后胜利的战斗中去。灾后重建阶段同样需要NGO的积极参与和良好表现。
  NGO参与灾后重建工作有自己独特的优势:一是NGO的工作一般倾向基层化,能近距离地接触到受灾群众,及时了解到灾区现实需要,有利于有针对性开展重建工作;二是NGO一般都是从事某一专业领域的机构或团体,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相关的工作经验,能够为灾区重建工作提供有效的专业服务;三是NGO开展活动速度快、周期性短,具有机动灵活的特点,能够较好地克服灾区建设中各种变化导致的困难;四是NGO活动还具有细致化的特点,能够补充政府因职能的综合性与宏观性,以及掌握的资源有限而导致的在重建工作中无法面面俱到的不足等等。
  不可否认的是,我国的NGO的发展起步晚,尚不完全成熟,自身还有很多缺陷和困难亟待克服,在此次抗震救灾中,其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但是,我们有理由相信:只要NGO清醒地认识到自身的不足,及时调整和改善,采取以务实、理性和有序的方式投入到灾后重建工作中去,完全可以有效发挥自身的优势,再次赢得人们的尊重与喝彩。我们认为NGO组织要参与灾后重建工作,至少可以从以下方面入手:
  一、坚持以政府为主导的原则,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NGO应积极参与各级政府对灾区重建工作的统一规划,结合灾后重建工作中具体需求开展工作。NGO的运作应与政府工作形成互补关系而不是竞争关系,在参与和投入重建工作中,做到帮忙不添乱。
  二、服务性NGO要加强与非公募基金会与爱心企业的沟通与协作,争取财力与物力支持。由于种种因素,NGO工作开展一般很难获得政府、人民团体与公募基金会的资助,因而非公募基金会与企业的资金注入,是各类服务性NGO,充分发挥在重建工作中自身优势的强有力物质保障。
  三、建设灾区重建有关公共信息平台,全面及时地通报灾区建设中亟待解决的问题和发布有关重建工作的进展情况的信息,实现政府、企业与NGO信息资源共享与工作职能互动,提高灾区重建工作的效率。
  四、建立各NGO分工协调与资源整合机制,统一调配NGO的人员、物资和资金投放,克服功能重叠造成的恶性竞争与资源浪费。另外,要加强对自发性零散的志愿者进行引导与管理,避免志愿者“游击队”式作战带来的社会秩序混乱。
  五、NGO应制定科学周详的参与重建工作的计划。参与灾后重建工作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任务,应避免功利性的短期行为,避免因个人英雄主义和“大跃进”式群众运动等狂热的非理性行为造成的“志愿失灵”。同时,参与重建工作不一定是到灾区一线开展工作,NGO应根据灾区需要,结合自身特点,采取务实有效的方式,有步骤有秩序持续性地参与重建工作,并为灾后重建工作中可能出现的问题与困难,制定各类应急预案,保证工作稳健良好运行。
  六、积极做好自身建设工作。一方面要加强NGO成员的技能培训,提高参与重建工作的专业化能力与水平;另一方面NGO要加强自律,坚持守法诚信原则,保持良好职业操守,接受公众监督,增强自身工作的透明度,提高自身的公信力和道德形象,杜绝打着“灾后重建”的幌子,从事不正当行为。
  七、拟定NGO在灾后重建的有序退出机制。灾后重建是一项漫长而艰巨的工作,也是一项有步骤分阶段进行的工作。由于NGO的多元化与专业性,并非所有的NGO都能持续性地在灾后重建中发挥作用,在某NGO专业性任务完成以后,应做到适时退出,避免盲目参与、挤占灾后重建的社会资源。
  (作者为特华博士后研究员,华民慈善基金会副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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