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要求加强汶川地震救灾采购管理
    2008-06-03    作者:周明    来源: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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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日前发布紧急通知要求,在汶川地震灾害应急救援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中,涉及灾区群众紧急救治、安置、防疫和临时性救助的采购活动可以作为紧急采购项目,在保证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质量的前提下,由采购单位自行以合理的价格向一个或多个供应商直接购买。
  采购单位应当指派专人负责采购活动,并落实采购人员工作岗位责任制。采购单位应当对所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进行查收,办理查收和交接手续,确保其种类和数量准确无误。
  通知强调,各采购单位在实施采购活动中,要以保证国家利益、灾区人民群众利益和捐赠人的意愿为宗旨,充分考虑灾区救灾和恢复重建的实际需要,合理规划和公平、公正地组织开展采购活动。紧急采购活动完成后,其采购项目的品种、数量、单价等结果应当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披露媒体或其他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建立救灾采购举报登记处理制度,依法开展有关工作,并将处理情况向有关当事人作出答复;发现采购单位或采购人员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或司法机关处理。
  通知指出,在汶川地震救灾应急救援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中,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在中国境内使用财政性资金(含政府部门获得的捐赠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按通知的要求执行。政府部门获得的捐赠资金,是指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获得的各类捐赠资金,以及以中国政府部门名义获得的国外政府和非政府机构捐赠的资金。另外,依法成立的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用所获捐赠资金采购救灾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可参照这个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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