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个人存款凭证灭失也可办理业务
    2008-05-29    作者:任晓    来源: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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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央行日前发布实施的《关于地震灾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支付结算有关事宜的紧急通知》指出,灾区个人客户存款凭证灭失的,只要能够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银行应立即为其办理业务。银行应将死亡和失踪者的个人银行账户单独存储或标记,该类账户只收不付。
  通知规定,地震灾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支付结算应按以下方式进行:
  客户与银行约定凭密码支取存款,本人持有效存款凭证(包括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储蓄账户、定期储蓄存款、通知存款对应的银行卡、存折、存单)和提供密码办理有关支付结算业务的,银行应按正常业务处理手续为客户及时办理。
  如客户有效存款凭证灭失,但能够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的,银行在核实客户身份和账户信息后,可凭客户本人签名办理密码、账户挂失,并可立即为客户设置新密码和办理存款凭证的补领手续。
  客户无法提供有效身份证件的,银行可区别以下情况办理:累计金额不超过5000元的现金支取或转账业务,持有效存款凭证,但无法提供密码的,银行确认客户身份和核实账户信息后,可凭客户本人签名办理账户、密码挂失及存款的支取或转账;有效存款凭证灭失,但客户能够提供密码的,银行确认客户身份和核实账户信息后,可凭客户本人签名办理账户、密码挂失及存款的支取或转账;有效存款凭证灭失,且无法提供密码的,银行可采取与客户核对账户、身份和其他信息等其他方式确认客户身份和权益,并合理确定存款的支取或转账限额。个人账户存款的支取或转账累计金额超过5000元的,银行应按现行支付结算管理规定办理。
  通知要求,央行分支机构应与当地民政部门协调,尽快向银行提供已确认死亡和失踪者名单。银行应根据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已确认死亡和失踪者名单,将死亡和失踪者的个人银行账户单独存储或标记,该类账户只收不付。银行应根据公证部门或人民法院的继承权证明书,积极做好死亡和失踪者财产继承人对前述银行存款的继承工作。
  对单位客户的支付结算业务,如单位客户无法提供预留银行签章的,在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出具本人签字的、要求采取应急措施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书面声明后,银行可区别以下情况应急处理:单位预留银行签章灭失的,可凭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和签章办理单位银行账户存款的支取和转账;单位预留银行签章、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均灭失的,银行比照对个人客户身份确认的方式,履行对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确认手续后,凭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签章办理单位银行账户存款的支取或转账;银行应督促单位存款人,尽快补齐相关证明文件,按现行规定办理预留银行签章的挂失和变更。
  已经恢复对外营业的银行网点,应及时恢复开办对公业务,并与单位客户主动联系,核对往来账务,确保准确无误。对尚未恢复对外营业的银行网点,可由其上级机构或临近的行内其他营业网点代理相关支付结算业务。
  通知要求,各银行要根据需要布放ATM机,在已经恢复营业的银行网点,以及在受灾群众集中安置区域内指定的银行营业网点布放特殊POS机,为客户免费办理银联卡的查询和现金支取等业务。特殊POS机的商户类型均设置为公益类商户,手续费费率设置为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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