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委、发改委、财政部和电监会日前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电力系统职工投资发电企业的意见》(下称《意见》),限制电网职工投资发电企业(相关新闻见新京报B04版)。
《意见》的发布使得电力体制改革中的一些问题暴露在公众面前。在电力体制改革过程中,电力系统曾经让职工持有一些发电企业股份作为福利,享受电力行业发展带来的红利。这样的做法对于大部分企业来说没有什么不妥,但是对于国有垄断性经营的企业来说,可能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而在电力系统实行电厂和电网分开之后,则可能产生更大弊端。 在电力系统实行“厂网分离”之后,电网实际上成为电厂的惟一采购商,电网成为所有电力用户的代表,拥有强大的公共权力。而电厂之间则需要通过竞争来获得电网的采购,此时如果电厂要采取不正当的方式获得竞争优势,则电网的权力就出现寻租空间。如果电网职工拥有了某个电厂的股权,那么他们就形成了利益共同体,这个电厂就具有了天然的竞争优势。这时候“厂网分离”就变成了“厂网勾结”,将严重影响电力市场的公平竞争,很可能使得电力体制改革的目标落空。 其次,股权会形成隐形寻租,增加反腐败难度。由于电网职工持股是我国改革过程中的历史问题,无论是反腐败还是打击商业贿赂的相关法规,都没有对其进行约束。而持股的电网职工和电厂之间又形成了事实上的共同利益,电网职工有可能利用其掌握的公共权力来为电厂谋取利益,从而间接地为自己谋取利益。因此,电网职工持有电厂的股份实际上是一种隐形寻租,也会造成和权力腐败一样的后果。 由于这类问题具有与其他寻租行为不同的特性,因此需要注意以下方面的问题: 首先,应当扩大持股的限制范围。在目前的规定中,对于持股的限制范围还比较窄,对于人员的变化情况考虑不够充分。例如仅仅限制了中层以上干部和关键岗位人员,没有限制普通职工,但是由于工作人员的岗位在不断变化中,普通职工有可能一段时间后就成为中层干部和关键岗位人员,如果没有持续的监管,他们所持股份很可能不会进行处理。此外,《意见》仅仅要求这部分人员不得持有本省(区、市)电网覆盖范围内发电企业的股权,但是电网是跨省市统一管理的,工作人员跨省市调动情况十分常见,如果允许跨省持股,那么在人员调动当中就有可能变为本省持股。 其次,应当防止委托代持和其他隐形持股。目前,我国没有财产公开制度,因此在很多情况下,资产的最终持有人难以确定,而这也可能为委托代持和其他隐形持股造成可乘之机。 总之,电力体制改革中的“厂网分离”是推动电力企业公平竞争的基本前提,电厂和电网职工之间任何的利益联系,都可能破坏公平竞争的环境,影响电力改革的成效。我们应当从严处理这种可能滋生的腐败现象,为电力行业的公平竞争和健康发展提供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