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正义商业储蓄银行的停业风波
    2007-11-02    李一翔    来源:经济参考报

  上世纪二三十年代的上海,新式银行获得大发展。

  正义商业储蓄银行地处上海南市繁华地带。

  提要:20世纪二三十年代,中国的新式银行事业获得了很大发展。在全国的金融中心城市上海,有许多银行相继创立,给金融界带来一片盎然生机。其中多数银行的营业状况蒸蒸日上,发展颇为顺利;但也有不少银行因种种原因导致经营失败而倒闭。在这些倒闭的银行中,有一家名为正义商业储蓄银行的小银行因存款清偿问题曾经引起过一场风波,最后酿成官司,通过法院裁决才得以解决。风波虽然停息,但由此所引发的一系列企业组织及法律制度问题却是令人深思的。

上海金融界小有名气的叶鸿英

  事情还需从头说起,1927年旧历正月间,地处上海市华界的南市繁华地带,有一家新银行挂牌开业,名称叫做正义商业储蓄银行,规模不大,仅有股本25万元,以叶鸿英为董事长,朱嘉瑞为经理。
  提起叶鸿英其人,在上海金融界也是小有名气,此前他先后参与创办了华大商业储蓄银行和正利商业储蓄银行,还在几家钱庄拥有股份。拿他与王宝仑等人创办的正利商业储蓄银行来说,该银行于1920年开业,有股本50万元,总行设在南市,另在北市设分行,专营商业往来及抵押放款,生意做得红红火火。到了1925年,却不知何故,突然对外宣称不愿继续经营而关门收歇。歇业后所有放款全部如数收回,全部存款也如数发还,股东除股本外,还分得红利三分。这样的善后处理结果在当时的停业倒闭银行中是不多见的,受到社会各界的称道。
  自此叶鸿英沉寂了一段时间,两年后又重操旧业,东山再起,继续干起经营银行的老本行来。

再度出山却败在棉纱期货交易上

  但是,对于再度出山的叶鸿英来说,如今已是事过境迁,过去的光彩业绩早就成为明日黄花。正义商业储蓄银行开业后的几年中,经营颇为不顺,业务进展迟缓。至30年代以后,在全国各地资金开始急剧汇集上海、多数银行的存款大幅度增加的同时,该银行却仍不见有起色,1930年度的存款总额勉强只达到50余万元,仅为资本额的两倍;其它各项贷放、投资业务更是不尽如人意,银行已经开始出现亏损,股东的红利分配恐怕也会落空。眼见着多数经营银行的同行们生意兴隆,赚足了钞票,叶鸿英实在不甘心,苦苦思索扭转企业经营窘迫境况的良策。
  他看到当时有不少银行通过投资证券业、进行政府公债买卖而获取了大量利润,非常羡慕,也想跻身于公债市场去搏一番。尽管他一向经营作风稳健,即使过去在北京政府大肆发行公债时期也未参与其中,然而这次为了改变银行的经营现状却不惜去赌它一把。
  于是,他不顾经理朱嘉瑞和其他股东的劝阻与反对,以较高的利率向同业拆进100多万元资金,全部投进了证券交易所进行投机。初战告捷,第一笔交易赚了,随后的第二笔、第三笔又连连得手,银行的经营状况也很快有所转机。
  此刻的叶鸿英好不得意,把别人的劝告更加不当回事,以更大的规模继续进行公债投机,并开始把投机的重点转向期货交易市场。当时,在投机成风的上海,期货交易是赚头最大、也是风险性最高的一项投机事业。
  半年后他终于失手了,在一次棉纱交易中惨败下来,造成巨额亏蚀,累及正义商业储蓄银行,不得不于1931年11月宣告停业,进行破产清理。

被其他商号抓住破绽打官司

  在清理过程中,由于叶鸿英投机亏蚀太多,几乎耗尽银行的大半资力,不用说退还股东的股本,就是连如数归还商号及个人存款也成了问题。但是,正义商业储蓄银行考虑到由此可能会引起社会波动对已造成不利影响,很快便以仅存的资金清退了全部普通市民的存款,而对其他商号的存款则依照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破产规定予以部分退还。按通常的惯例,破产清理工作到此也就可以结束了。一部分未能全额索回存款的商号只好自认倒霉,完结了事;但也有一部分精明的商号不甘吃亏,事后他们仍多方努力,设法收回自己损失的存款。不久以后,终于发现了正义商业储蓄银行在公司注册登记中有一个很大的破绽。
  事情的原委是这样的:最初叶鸿英等人创办正义商业储蓄银行时,上海的华界尚处在北京政府的控制之中,他们便向当时的上海县知事公署及财政部金融监督管理局进行注册登记,确定银行的性质为股份有限公司,领取执照后开张营业。不久南京国民政府取代了北京政府,并设立实业部,负责全国各类工商企业的营业执照发放事宜。后来国民政府又颁布了《公司法》,明令从1931年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施行。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原有的各类公司应该重新向当地的主管部门社会局登记,然后转报实业部取得其签发的有限公司或无限公司执照。而正义商业储蓄银行在停业前一直没有重新登记过,也没有领取新的公司执照。不管他们是有意还是无意,这显然成为一个致命的要害问题。
  于是,这些商号便以此作为合理依据,重新向正义商业储蓄银行提出清偿所欠存款的要求。该银行向债权人作出答复,再三强调他们的银行确系有限公司性质,各股东并无连带偿还责任,因而不能予以偿还。在此情况下,这些商号便联合其他债权人,组成正义商业储蓄银行债权人总会,以该银行未曾向实业部注册领取执照,从而引起股东责任问题为事由,推举五金商人钱选青为代表,向上海第一特区地方法院起诉正义商业储蓄银行董事长叶鸿英等人,请求偿还所欠存款。与此同时,他们还向南京国民政府实业部和上海市社会局提出咨询和申诉。
  法院方面接受了讼诉状,很快开始调查案情,并于1932年6月14日下午二时正式开庭审理此案。其实,案子并不大,但因涉及面颇广,有不少人前来旁听,还引起了新闻界的注意。

官司虽胜犹败 教训有三

  在激烈的法庭辩论中,原告律师胡觉胸有成竹,抓住正义商业储蓄银行在公司注册登记中的破绽,据理力争,提出了如下理由及要求:“实业部及上海市社会局批示,均详细载明被告正义银行是在财政部取得营业执照,并未合法取得实业部有限公司执照,当然是合伙营业性质。查公司法有限无限之区别,应依照民国二十年(即1931年)七月一日施行之公司法为根据。被告既未依照公司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取得实业部有限公司执照,及呈由主管官署之社会局登记,转报实业部发给执照。今被告以不合法之上海县知事公署及财政部金融监督管理局之批照,均系不合法律之规定,显属毫无理由。至营业执照,即有限无限,均可营业。原告所提,法律上证据上均足证明被告系合伙性质,应负共同连带责任,偿还原告之欠款洋三万三千六百三十五元二角二分及负迟延之法定利息。”
  在原告方的逼近下,被告方尽管处于守势,但也毫不示弱,被告律师魏支翰、吴国昌以历史事实为依据,反复申明:“被告是有限公司,已有上海县公署财政部金融监督管理局执照为据,应请驳斥原告之诉。”不断给原告方以还击。
  由于原告方和被告方所持的立场态度有很大差异,致使法庭辩论一度陷入僵局。此案最后由上海第一特区地方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并于6月20日下午一时正式宣判,判定原告正义商业储蓄银行债权人总会胜诉,但在存款偿还问题上,由原、被告双方各自作出妥协。判决书中称:“被告应偿还原告银一万九千一百四十三两一分,以正义银行财产抵偿,不足之额由被告等共同负连带偿还之责,并自是年(即1931年)十一月十九日起、至执行终了止迟延法定利息及原告其余之请求驳斥,讼费由被告负担。”
  这场官司的最后结果是叶鸿英等银行股东自掏腰包偿还债务了事。至此,上海正义商业储蓄银行的停业风波算是结束了。
  这场风波给人们留下三点深刻的教训:第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靠投机是极其危险的,必然会带来经济上的损失。象叶鸿英那样热衷于公债、期货市场投机,虽然能得手一时,但终难逃脱失败的厄运,给企业造成了无可挽回的后果;第二,企业的组织制度建设是企业经营的至关重要一环,不可忽视,一切都要照章办事,否则也会造成意想不到的经济纠纷;第三,在法制社会中,人们的所有经济活动都必须在法律条文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健全的法律制度对保障正常的市场经济运行秩序起到决定性的作用。

(作者为上海东华大学人文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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