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收入家庭直接通过市场解决住房问题理所当然,低收入家庭主要通过政府供给解决住房需求也是以人为本的体现。当下的问题是对处在高、低收入层之间的“夹心层”——中等收入层的住房需求,尚没有成熟的解决模式。买不起房不仅是低收入群体的最大困难,也是相当比例中等收入者或中间收入层的突出问题
●社会理论与发达国家的经验事实皆表明:中等收入者占多数并且安居乐业的社会结构是一个稳定的社会结构。当中等收入者安居乐业时,社会矛盾和社会紧张程度就会大大缓和,极端的思想和冲突观念就很难有市场,中等收入者的生活方式就会推动与稳定消费市场,从而有效地解决内需不足的问题,促进经济持续发展与繁荣
●要改变目前这种房价畸形上涨乃至在一定范围、一定程度失控的局面,让中等收入者通过一定努力既买得起房,又不至长期过于受到房价的拖累,政府应当而且可以大有作为,努力探索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通过政府适当的住房保障制度设计解决中等收入层住房问题的模式。《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的出台,实际上就已经提出了建立多层次住房保障体系的任务
近几年来,我国房地产价格不断走高,大中城市尤其是特大城市的住房价格更是一路攀升。根据国家发改委、国家统计局发布的调查结果,7月份全国70个大中城市房屋售价同比上涨7.5%。买房难、买不起房,成为困扰大多数城市居民的一个十分头痛的问题。
针对房价高位运行对城市低收入家庭造成的窘境,中央政府迅速作出了政策安排。8月1日,温家宝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第187次常务会议,原则通过了《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要求各级政府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作为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一项重要职责,加快建立健全以廉租住房制度为重点、多渠道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政策体系。为落实上述《意见》,建设部将会同民政部制定《城市低收入家庭资格认定办法》,在今年10月完成。同时,《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房管理办法》、《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将于年内修订完成。
由政府出面,通过提供保障性住房以解决低收入群体的住房问题,是发达国家及中国香港等地的通行做法。国务院发布上述《意见》,是关注民生的切实之举,得到全国人民的衷心拥护。现在的问题是,买不起房不仅是低收入群体的最大困难,也是相当比例中等收入者或中间收入层的突出问题。没有政府的必要与适当干预,以当下的情形,中等收入者依靠自身的努力也是难以解决住房问题的。政府以何种角色、采取什么途径介入中等收入层住房问题的解决过程,是可以充分讨论的;以笔者之见,扩大城市住房保障的覆盖面,使住房保障惠及部分中等收入层,是值得政府认真考虑的政策选项之一,国务院上述《意见》实际上就已经提出了建立多层次住房保障体系的任务。
笔者之所以主张扩大城市住房保障覆盖面,是因为高位运行的城市房价不仅使低收入者望房兴叹,相当一部分中等收入层同样不堪重负。按京沪等地的市中心商品房均价18000元/平米计算,一套100平米左右的新房外加装修,差不多是200万元。我国政府税务部门规定的高收入起点是12万元/人一年。另外,国家统计局有关部门曾将6万元界定为我国城市中等收入层家庭收入的起点。一个三口之家,即便夫妇二人参加工作,且每人年收入都近12万,家庭年收入近24万,可以算是中等收入家庭的最高收入水平了。该家庭拿出全部年收入的一半约12万元购买上述100平米左右的房子,差不多需要15-16年的时间。如果按照中等收入层起点家庭年收入6万元计算,则需要差不多60-70年的时间。可见,按当下的城市房价,说中等收入层买不起房,绝非空穴来风。
中等收入层为高房价所累甚或买不起房,其负效应是不容小视的。首先,不利于社会稳定。社会理论与发达国家的经验事实皆表明:中等收入者占多数并且安居乐业的社会结构是一个稳定的社会结构。中等收入层一般是社会的中坚力量,他们训练有素,勤奋向上,爱岗敬业,承上启下,当中等收入者安居乐业时,社会矛盾和社会紧张程度就会大大缓和,极端的思想和冲突观念就很难有市场,中等收入者的生活方式就会推动与稳定消费市场,从而有效地解决内需不足的问题,促进经济持续发展与繁荣。当部分中等收入者为高房价所累时,“安居”尚且不能,也就不可能“乐业”了。
其次,相当比例中等收入者买不起房将进一步扩大贫富差距。目前城市最高收入1/5人口与最低收入1/5人口的收入水平差距是20倍左右,已经很高了;发达国家二者之间的差距是10倍左右。在居民家庭财富中,房产占有很大的比重。部分中等收入层如果长期买不起房,就有可能被甩入低收入层,从而加剧贫富分化。
再次,部分中等收入者迫不得已成为长期的“房奴”,不仅不利于其自身及其后代的发展,而且不利于国家的长远发展。在目前的高房价下买房,按揭买房是必然选择。如此一来,透支的不仅仅是今后几十年的收入,还有再教育或者投资或者创业以及子女接受高质量教育的机会,因此也透支了自己及家庭往上发展的路径,对中等收入层的发展权是一种显然的损害。从国家角度看,当相当数量的中等收入层的进一步发展受到抑制,国家长远发展的潜力将会削弱。
高收入家庭直接通过市场解决住房问题理所当然,低收入家庭主要通过政府供给解决住房需求也是以人为本的体现。当下的问题是对处在高、低收入层之间的“夹心层”——中等收入层的住房需求,尚没有成熟的解决模式。要改变目前这种房价畸形上涨乃至在一定范围、一定程度失控的局面,让中等收入者通过一定努力既买得起房,又不至长期过于受到房价的拖累,政府应当而且可以大有作为,努力探索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通过政府适当的住房保障制度设计解决中等收入层住房问题的模式。在工资水平的调整因受多种限制难以迈出较大步伐的情况下,当务之急是采取切实措施,使住房保障惠及广大中等收入者。中等收入层和低收入层毕竟不同,对中等收入层的住房保障和后者相比当然要体现一定区别,使之适合中等收入家庭的实际。如单套面积可以适当扩大一些,户型结构更合理些,但单位面积的价钱也应较对低收入家庭适当提高一些。
国务院九部委2006年5月29日联合发布的《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意见》(即“国六条”)强调重点发展满足当地居民自住需求的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规定新建商品住房项目套型建筑面积90平米以下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其中提到的“中低价位”带有一定的住房保障性质。问题在于,“国六条”发布一年来,限价的要求并未实现,在不少地方,这类中小户型住房甚至成为房价上涨的领头羊。出现这类问题并不说明该政策不好,只是表明要使这种带有一定社会保障意义的住房政策真正发挥作用,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加强政策的监督、落实工作。为保障广大中等收入者“居者有其屋”,国家还可出台相关政策,鼓励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部门、系统)试行与开发商及政府三方合作提供微利住房的模式,满足中等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当然,上述住房既然都不同程度带有保障性质,如果出售应当附加一定的限制。国家同时鼓励一些中等收入家庭在经济能力许可下,直接购买普通商品房。
(作者为中国人民大学社会与人口学院教授、博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