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试卷”也应尊重知识产权
    2007-07-25    作者:赵占领    来源:国际在线
  7月24日《新京报》报道,央视记者胡浩波将教育部考试中心诉至法院,称2003年高考全国语文考卷的现代文阅读第二大题,引用了其《全球变暖——目前和未来的灾难》一文,但没有通知他,也没有给他署名,侵犯了他的著作权,要求教育部考试中心赔偿他2000元。
  据悉,这是北京法院首次受理由高考试卷引发的著作权起诉。事实上,此前曾经有媒体报道陕西高考作文题中的漫画也涉嫌侵犯他人著作权。
  教育部考试中心作为教育部的职能部门,其公务行为本身也需要遵守《著作权法》。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所以,公务行为可以直接使用作品、不支付报酬,但是必须署名。
  单纯以公务行为作为不署名的抗辩理由,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
  有人认为,教育部门的做法也是迫于无奈。高考出题是一种机密行为,获得作者许可势必会涉及保密问题,虽然可以与作者签订保密协议,但万一试题泄露将会造成重大影响。其实不然,高考出题只需要尊重作者的署名权即可,并不需要获得作者的事先许可,何谈高考题目泄露?另外,营利与否也不是判断著作权侵权的标准,不能以高考出题是非营利行为,作为侵犯著作权的借口。
  说到这里,还有一个现象值得关注。如果说教育部门的出题行为属于公务行为,进而受到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规范,那么对于高考试卷及答卷的使用(比如出版),就难以认定为公务行为,即便是以教育部门的名义出版销售,也不能认定为公务行为。而我们时常会看到各种“优秀考试作文”见诸报纸、网站或者书籍,这些打着公益的幌子从事的商业行为,事实上都侵犯了考生的著作权,这些很少有主动获得作者许可的,而作者也几乎没有提出疑义的。
  之所以如此,一方面是国家教育部门对作者权利的忽视,不经作者许可就直接把文章授权给出版机构,或者向出版机构公布了考生作文;另一方面,考生发现了自己的作文被使用往往觉得是一种荣耀,而忽略了其自身的合法权益。当然,考生本人即便意识到其权利受到侵犯,也难以维权,因为作品原稿已经上交到教育主管部门,取回考卷证明自己是文章的作者,几乎是难以实现的事情,更不用说去追究教育主管部门泄露试题答卷的责任了。
  随着中国加入WTO,国际社会对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现状不断施加压力,我们也逐渐意识到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并采取措施加大打击知识产权侵权的力度。然而我们的目光更多的集中到了贸易领域、版权产业,集中到个人或者企业侵犯知识产权,却忽略了国家机关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高考试卷使用作品而未署名即是明显的例证。保护知识产权不仅要打击一般主体的侵权行为,更要规范政府机关的行为。而且,保护知识产权不能局限在某一或某些领域,在所有的领域,我们都需要形成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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