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监督要向民众分权
    2007-07-09    薛亚波(北京职员)    来源:新京报
    7月8日,《新京报》发表社论《欲铁腕治污,需问责到位》,提出以建立环境问责制度、加大绿色GDP考核与公众评估力度,解决环保治理难问题。笔者认为,从现实考量,如何落实保障公众的环保监督权非常紧迫和重要。
    我国双重管理的环保监督机制要发挥有效作用,就必须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使之对民众的环保诉求能积极回应。这种积极回应,至少现在来看,离理想的目标距离还很远。正因如此,才有了安徽蚌埠民众向环保总局跪求告状的事件发生。
    现在,在民众的环保监督权还比较柔弱的情况下,自上而下的单向环保监督机制的不足,正日益暴露。一是在复杂的经济问题面前,环保问题往往不被地方重视,因而执法也乏力;二是政府部门间的相互依赖关系,决定了事前介入难以真正保证铁腕;三是信息不对称,上级环保部门掌握的信息资源总是有限的,很难做到事前预防;四是由于民意约束力不强,地方政府官员往往并不把它真正放在心上。
    民众环保监督权的柔弱,主要表现在环保诉求表达权缺失,公开的、集体性的环保诉求难以得到有效保护,个体性的自我环保维权与监督成本过高且合法性不足。
    要克服这些问题,就需赋予民众切实的环保监督权,形成中央立法、地方执法、民众监督法律的权责体系,解决相关利益攸关者参与力度不够,或合法性不足导致的监管缺位现象。这是适应社会经济生活日益复杂化趋势,政府有效应对各种矛盾特别是利益冲突所能做出的有效制度安排。
    落实民众监督权的重要方面,还包括实现监督权的渠道建设,这种渠道既要做到民众广泛的直接有效参与,又要确保决策的集中化、民主化,以便在正常体制框架内协调当中复杂的利益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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