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被有效投诉6次才辞退?
    2007-04-18    作者:邓学志    来源:扬子晚报
  市民到政府办事遇冷脸、遭推诿的不愉快经历以后可能会少了。按照拟出台的《广州市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首问首办责任制试行办法(草案)》和《广州市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公共服务行为投诉处理办法(草案)》规定,公务员被有效投诉6次将被辞退。另据了解,投诉人对行政机关或者公务员的工作作风、服务态度方面提出的投诉,由投诉人负举证责任。
  民间俗语,事不过三。就是说,做错事可一可二而不可三,过三就是属于明知故犯之列了,应该说,这是已被整个社会所认可的容忍限度。然而今天,这个限度被打破了——广州拟出的约束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严规”,将其改成了“事不过六”。想破了头也想不出,是以什么“科学依据”将“事不过三”改成“事不过六”的。
  大胆猜测一下,定为“事不过六”的原因,出发点可能是基于“保护”公务员。人非圣贤,孰能无过?事务繁杂,犯错误的几率也大啊。现下机关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遇事屡遭推诿的现象,几乎已被人们所见怪而不怪。群众所总结的“官架子”“官腔官调”,就是最好的表述。在全国尚未改变的情况下,广州即使是“吃螃蟹”,也得留点余地吧!倘若一次两次至多三次就被炒鱿鱼,这怕是对广州公务员的“不公”。
  倘若真的是基于这种想法,笔者倒是建议广州不要出台有明确次数的“严规”。对于公务员而言,基于有效投诉层面上的“事不过六”,可能会让他们产生松懈情绪,约束作用不大,因为六次实在是太宽泛了。而投诉人负举证责任的规定,也会因为举证的艰难而最终可能会化有效投诉为无效投诉,使六次变为七次八次或更多。果真不幸而言中,则所谓的“严规”,就成了一把桃木做的“尚方宝剑”。而对于群众而言,“事不过六”,则会产生“明打暗护”的感觉。事本不可过三,过六简直就是罪无可恕,为什么非要过六?有谁来认定是有效投诉还是无效投诉?六次是一月还是一年?在诸多的疑问中,“严规”也可能会在群众的心目中化为一种形式,成为一种作秀。
  公务员的作风问题关系到政府的形象,套用一句流行语就是,作风非小事。正因为如此,近年来党和国家在这方面倾注了更多的精力。如果真的要在这方面来一番作为的话,那就要动真格,而不要学小脚奶奶走路,更不可“叶公好龙”。公务员在政策理论、法律法规方面的素质应该都高于常人,犯错误的几率应该更少,而且他们在工作中应该更加谨小慎微。因此,对他们不是放一马,而是要基于“明知故犯”层面上的严惩,根本没必要玩这样的数字游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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