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医管中心与一家保险公司签订新版医疗责任保险合约,实行政府推动倡导,保险公司积极参与,同时建立独立的医疗纠纷调解中心,由“第三方”来化解医患纠纷(1月17日《扬子晚报》)。
笔者以为,这样做的意义还不止是名义上的责任细分。在医疗市场化不断放大,医患纠纷也随之增加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参与医疗市场,是市场细分的问题。面对日益市场化的医疗市场,保险业的进入、渗透是迟早的事。早些进入早起作用。对于医患事故纠纷,保险公司介入后,相当于安装了一个责任和经济利益的反馈环,可在一定程度上改善由于缺乏充分的制衡而引发的医患纠纷。 同时由于第三方实质性的参与,以往屡遭质疑的处理纠纷的公正性,相信也会有一定的实质性的改善。不妨设想一下:如果院方出了事故,保险公司很有可能因为利益的驱动,尽量少赔或不赔;在一些巨额赔偿事故面前,甚至可能以机构的力量来欺诈患者。因此,以往会以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所作的鉴定为最终鉴定,我看这个医管下属的委员会也应参保——从来就没有科学技术与道德方面双完美的神,这个医管下属的“鉴定委员会”也不可能事事绝对客观,它们同样应该认识到自己的潜在危机,并应及时思考未来的解决方案。 如果有不正当的幕后因素干扰,我觉得,保险公司应该雇用同样技术级别的独立专业人员对事件进行调查,客观上可以对医学会的寡头鉴定起一个制衡作用,各方利益成分多样化也可以形成相互制衡的动态调节能力。 当然,这样的探索,可能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磨合。当一个新机制充满活力时,理赔金额等问题,会在有机、动态的自我调节中由冲突走向平衡。笔者以为,应更快地让保险业更多地介入,在更多的地方医疗体系中加以推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