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馆“开瓶费”:明示了就能收?
    2007-01-15    周慧敏    来源:经济参考报
    北京某酒楼因收取了100元“开瓶费”,而被消费者告上法庭。日前,海淀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酒楼收取“开瓶费”侵害了消费者权益,判决其返还开瓶服务费100元。然而,酒店却表示要上诉,而且将继续收取“开瓶费”。
    该案一审判决后,又有温州市23家酒店发表联合声明,“谢绝自带酒水”,且中国烹饪协会也坚持认为对自带酒水的消费者收取服务费是合理的,引起了中国消费者协会和广大消费者的强烈不满。
    可见,消费者和餐饮企业的分歧诉诸法律后,争论似乎并没有平息,反而愈演愈烈。消费者和餐饮企业的利益之争的“开瓶费”到底该如何解决?
    酒店“谢绝自带酒水”完全是基于酒水消费的暴利,然而对于消费者自带酒水的行为,酒店也有自己的“绝招”——收取“开瓶费”,而且似乎形成了约定俗成的“行规”。往往一瓶酒或者饮料的开瓶费都不菲。酒店称,“开瓶费”也是餐饮服务费的一种,属于正当的收费。然而,这种“开瓶费”所谓的“行规”合理合法吗?
    “开瓶费”对于消费者来说,就是一种“莫须有”的消费,纯粹是餐饮行业的“霸王条款”。更荒谬的是,有时“开瓶费”比酒水本身或者整顿餐饮消费还要高,消费者并没有享受到相应费用的服务,为何被迫承受这种不合理收费?
    而且,酒店虽然将“条款”明示出来,但也只是酒店单方的格式条款,没有经过消费者和相关部门的允许,并不具有法律效应。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而且,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餐饮业却限制消费者选择消费的权利,“禁带酒水”,并以明示为由收取“开瓶费”,让消费者承担不应该承担的费用,显然违反了公平交易权,侵害了消费者权益。
    目前,我国法律对餐饮行业“禁带酒水”和收取“开瓶费”还没有做出明确规定,司法机关对此引起的纠纷进行处理,维护消费者的权益,当然是具有积极意义的。但是,司法机关直接处理并不是长久之计,只有用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才能真正捍卫消费者的权益。
    收取“开瓶费”属于强制消费,于理于法都站不住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对这种损害消费者利益的“霸王条款”进行坚决查处,尽快取缔餐饮行业所谓的行规,以切实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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