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行业协会已成腐败多发区
社科院学者林跃勤揭秘中介组织腐败手段
    2009-03-03    本报记者:李佳鹏    来源:经济参考报

  某些中介组织参与和引发寻租腐败的状况有愈演愈烈的趋势。资料照片
  《社会中介组织的腐败状况与治理对策研究》报告日前出台,经媒体报道后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关注和较大反响。报告指出,在我国商业贿赂、政府官员的寻租腐败等日益严重的贿赂腐败链条中,中介组织的影子越来越多,社会中介组织参与和引发寻租腐败的状况有愈演愈烈的趋势。
  “目前,《社会中介组织的腐败状况与治理对策研究》报告已经递交给了中央相关决策、管理部门,很多部委也对这一报告反映的问题产生了浓厚兴趣。下一步将主要关注三个方面,一是关注中介腐败问题的国际比较;二是继续深化实地调研,争取获得当地政府部门的支持开展联合调查;三是争取形成一个比较中介组织与各类腐败之间关联的准确评价体系。”报告撰写者、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副研究员林跃勤3月1日接受本报记者专访时透露说。

中介组织已经成为腐败链条中关键的一环

  对于众人关心的报告如何出炉及调查的渠道、遭遇的压力等,林跃勤副研究员进行了全面揭秘。他告诉记者,这一报告从2005年启动到2008年完成,用了将近三年时间,共35000字。获取信息的渠道主要有三条,一是通过公开的资料;二是从检察院、法院公布的案例;三是实地调研了解。
  “做这一报告绝非偶然,我们发现,在行政体制改革过程中,一些中介组织已经成为腐败链条中关键的一环,由此决定将中介组织腐败问题作为一个专门课题予以研究关注。可以说,报告形成着实花费了很大的精力,实地调研也遇到了很大阻力,这主要表现在中介组织腐败参加的主体很多,彼此间有需求,相互保密,隐蔽性极强,调查取证十分困难。”林跃勤说。
  这种隐蔽性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某些社会中介机构往往利用其所具有的信息、专业技能优势、业务权威性和合法身份,为其违规操作和腐败行为披上合法外衣;
  二是,一些中介机构往往与公职人员的寻租行为联系紧密而受到权力寻租者的庇护;
  三是,有些社会中介机构收取和支付“报酬”的名目和方式繁多,加大了发现的难度。中介费,如咨询费、顾问费、交通费等,费用标准随意性强,支付方式也多种多样,有支票、有价证券、转账、实物等,具有较强的隐蔽性,不易查处;
  四是,少数社会中介机构和某些政府工作人员“合演”期权腐败,社会中介机构通过收买在位政府工作人员办事,让其退休后经过规定的“权力冷却期”后再到该公司合法任职,较长时空的跨度,加上政策法律不完善,这种腐败往往难以识破。

一些行业协会、鉴证类中介成腐败多发区

  林跃勤指出,中介组织腐败的隐蔽性极强,手法形形色色,貌似合情合理,造成的危害异常严重。这在一些行业协会和鉴证类中介中表现得尤为突出,这两类中介组织已经成了腐败的多发、频发区。
  他解释说,许多行业协会本身就是依托政府成立的,或者带有官办、半官办、官民合办的色彩。一些中介组织表面上和原主管部门脱钩,但实际上“明脱暗不脱”;一些中介组织的领导由现任政府官员兼任,或者担任顾问、名誉会长,或者是刚刚卸任的官员担任,政府、中介合二为一,结成利益共享体。而鉴证类中介组织,最有条件和更方便直接与政府打交道,并容易成为与权力机构和官员共同参与寻租、企业单位争租的对象。
  对于一些中介组织腐败的操作“路线图”,林跃勤进行了全面揭露:造假、洗钱、打压竞争对手、行贿及帮助行贿是一些中介组织的惯用伎俩。
  个别社会中介组织和从业人员违背职业道德准则和法律法规,出具虚假评估、证书、鉴证、账号等为寻租者受贿、贪污和敛财提供平台。如某市房地产开发商购买某个国有企业的土地18.61 亩,该市某土地评估公司第一次估价为121.6万元。通过三方串通,第二次评估价降为59.6万元,并以此成交,三个月后,开发商为申请抵押贷款又请这家土地评估公司对这块土地进行第三次评估,其评估价上升为287.9万元,开发商还嫌低了,又串通银行内部的评估机构作出第四次评估,评估价飙升至620.36万元,以此获得280万元的贷款。
  参与非法洗钱是一些中介组织常用的手段。一方面通过“走出去”,对外投资自己人或已经控制的公司或项目,“亏损”后以“交学费”的方式清盘回国交差;另一方面通过“引进”自己或自己人在境外注册的“托儿”公司,以虚增实物投资价值参股等方式吸走公有财产,解除合同时撤资带走远远超过投入价值;此外,通过对外贸易,给境外串通好的或者自己人的公司以赊销商品等方式发货,最后以降价或者亏损倒闭的方式制造“坏账”,侵吞国家和公有财产。
  一些社会中介还扮演着行贿、帮助行贿的重要角色,为了实现其客户委托的事项或为争取获利机会,直接或者介绍利害关系人“跑”项目审批、资金、配额指标及政府或单位采购投标,而向某些公职人员提供金钱、有价证券、房子、汽车,给其家人安排出国留学和旅游等。
  收取跨国公司、垄断企业的贿赂打压国内竞争对手也是使用频率较高的手法。如某协会会长带着协会秘书长和家人出国旅游,一次花费就数十万元,出去次数不只一次两次,相关费用全部由相关的跨国公司、垄断企业支付;为了回报跨国公司、垄断企业,对于跨国公司、垄断企业在国内的竞争对手申请购买某些设备的请求不予审批,从而帮助跨国公司、垄断企业维护其在国内的优势地位。

出轨中介组织亟待归位 应抓紧出台《社会中介组织法》等法规

  “建立健全法规体系和管理机制已经刻不容缓,准确界定政府与中介的关系,增强中介组织的独立性是确保中介组织规范运作的前提条件。中介组织脱离政府或准政府地位,是避免其依托权力搞垄断服务和搞歪门邪道的重要条件。”对于如何治理中介腐败问题,林跃勤给出了自己的建议。
  完善相关制度,加强对社会中介组织活动的监管。一方面应对社会中介组织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清理、修改和完善,制定一些新的法律法规,抓紧出台《社会中介组织法》、《社会中介组织促进法》、《社会中介组织注册登记法》等专门法规,尤其是要完善行业协会方面的管理法规;另一方面应考虑构建联合执法监管机制,协调行政、工商、财政、审计、监察、金融、反贪、反洗钱等部门,形成跨部门对中介组织及中介违规腐败行为的联合监管治理机制。
  同时,进一步清理、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事项,并将保留下来的行政审批事项名称、法律依据、条件、数量、程序等向社会公开,加快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对现有社会中介组织进行全面摸底清查,使官办、半官办社会中介组织与政府“彻底脱钩”,转向合伙制或会员制,使所有社会中介组织处于公平竞争的同一起跑线上。
  林跃勤特别强调,要健全行业协会内部权力制衡、绩效与问责管理,相关管理部门应该切实落实对行业协会的相关管理,避免行业协会领导者、一把手权力过大而致权力失控;对鉴证类中介组织,要切实加强从业人员自身素质、道德、法律方面的自律。此外,要加大对中介腐败的惩罚力度,增大社会中介组织及其从业人员的违法风险和成本,根据社会中介组织欺诈、违规和腐败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采取行政处罚、经济赔偿和刑事制裁等多种处罚措施。

  相关稿件
· 风险可控 今年中国银行业仍将跑赢大市 2009-03-02
· 我国众多行业研发投入仅为国际水平的10% 2009-03-02
· 进不成退不得 英国银行业歧路亡羊 2009-03-02
· 山东经济开始回暖 部分行业出现企稳迹象 2009-03-02
· 拯救花旗与美国银行业国有化之困 2009-0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