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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5日,工人们在汶川映秀镇加紧建设活动板房。新华社记者 武巍
摄 |
收费太高 地震保险迟迟未出
“由于国内目前没有专门的地震险主险,人们只能通过附加险种来投保地震责任,而一般的财险又往往将地震划为免责范畴。一旦出险,保险的给付赔偿在巨大的救灾需求面前常常显得杯水车薪。”信诚人寿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业务总监石宗鑫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 但对于地震险的研究、探讨,有关部门早在几年前就已经着手了。然而,地震险主险迄今尚未出台;附加险的投保率,记者采访几家在京的财险公司后发现,该项业务也是基本闲置。 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院长郝演苏向本报记者解释道,“无论是主险还是附加险,对于保险公司来说,地震的风险太大,在目前的制度框架下,一旦出险,会超出他们的偿付能力,所以他们一般不主动向客户推荐;对于投保人来说,费率太高,收费太贵,也往往令他们望而却步。” “此外,我国目前缺乏相应的精算数据和精算人才也是一个重要原因。”首都经贸大学金融学院保险系教授庹国柱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尤其是像地震这样概率很低、损害面很大的事件,很难设计保费费率。
地震保险制度需多方合作推行
许多保险专家呼吁,未来的地震保险应该在相关政府政策支持下,整合政府、社会、个人三方力量,由商业保险公司遵循市场原则,科学地承保与理赔。 “由于地震等巨灾损失数额巨大,依靠财政救助和社会捐助,有一定的局限性,不足以弥补巨灾损失。通过保险机制,可以充分发挥财政投入的放大效应,从而满足快速恢复生产生活的资金需求。”保监会政策研究室研究员臧明仪说。 “对此,国外相对成熟的地震保险制度或许可以给我国的保险行业提供借鉴。”石宗鑫向记者介绍道,新西兰的地震保险制度被誉为全球现行运作最成功的灾害保险制度之一,它由三部分组成,包括地震委员会、保险公司和保险协会,分属政府机构、商业机构和社会机构。地震委员会设立基金,通过投资收益与居民购买财产险时强制收取以筹措资金。一旦灾害发生,地震委员会负责法定保险的损失赔偿;保险公司则依据保险合同负责超出法定保险责任部分的损失赔偿;而保险协会则负责启动应急计划。为了分散保险公司与地震基金的风险,保险公司通过国际再保险市场分散风险,当巨灾损失金额超过地震委员会支付能力时,政府发挥托底作用,而地震委员会每年会支付给政府一定的保证金。 与之类似,中国台湾地区在经历了“九二一”、“三三一”及“九O七”大地震之后,也已逐渐形成了一系列较为成熟的地震保险措施。2002年4月1日,中国台湾正式实施政策性的住宅地震基本保险,该制度采取住宅火险自动附加地震险的方式,即贷款购买房屋的住户,如果投保住宅火险,将自动获得地震险的保障,全台湾采取单一费率。根据台湾住宅地震保险基金的统计,截至2008年4月底,整个台湾地区的地震保险投保率已达24.74%。
政府大力支持是关键
臧明仪表示,地震风险发生频率较低,群众投保商业险的意愿不强,同时地震造成的损失程度大,保险公司往往很难独立承担。因此,建立地震保险制度,政府推动和政策支持是必要条件,这也是从国际国内政策性保险发展实践得出的重要结论。 “如果在有政策支持和补贴的情况下,商业保险公司可以对承保和理赔展开研究;在其他部门的配合下,商业保险公司也可以积极研究费率拟定和产品开发等。”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风险管理与保险学系副主任刘新立说。 “国家给予资源配合,财政支持固然重要,但非财政支援、行政引导的效果可能会更好,如在立法层面上制定地震保险法等。考虑到当前各地的风险差异和财力差异,在全国范围内推行统一的地震保险法还不现实,建议地方立法、部门立法先行,然后逐步上升到国家层面。”中国人保财险股份公司副总裁王和对记者说。 石宗鑫也表示,只有政府在不同层次、不同力度方面都有政策支持,在财政补贴、税收减免、立法等方面都实现了政策配套,地震保险才有可能应运而出,保险公司才有可能提高对地震等巨灾的承保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