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国资委近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金融衍生业务监管的通知》(以下简称《监管通知》),国务院国资委有关负责人就出台《监管通知》的有关情况回答了记者提问。
审慎开展金融衍生业务
记者:请介绍一下《监管通知》出台的背景。
负责人:2004年中航油新加坡公司事件发生后,国资委对中央企业从事的高风险业务情况进行了全面摸底调查和清理整顿,多数中央企业能够按照国资委的有关工作要求,审慎经营,规范操作,严格管控,有效防范经营风险。 但也有少数中央企业对金融衍生工具的杠杆性、复杂性和风险性依然认识不足,存在侥幸和投机心理,贸然使用复杂的场外衍生产品,违规建仓,风险失控。特别是国际金融危机以来,国际大宗商品价格、汇率和利率波动幅度不断加大,个别企业金融衍生业务产生巨额浮亏,严重危及企业持续经营和国有资产安全,造成不良影响。 为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金融衍生业务监管,督促中央企业建立有效的风险防范机制,实现稳健经营,国务院国资委根据中央企业从事金融衍生业务情况以及市场监管状况,在多方征求中央企业和有关监管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监管通知》。
记者:出台《监管通知》的目的是什么?
负责人:金融衍生工具是企业稳定收益、对冲风险、参与国际市场经营与竞争的有效工具,但同时也是一把“双刃剑”,滥用或运用不当则会放大风险,甚至造成灾难性后果。 出台《监管通知》的主要目的:一是要求中央企业对已经开展的所有金融衍生业务包括期货、期权、远期、掉期及其组合产品(含通过银行购买境外机构的金融衍生产品),进行全面彻底清理,并于2009年3月15日前向国资委书面报告清理情况。 二是要求企业审慎开展金融衍生业务,对企业已经开展或拟开展的金融衍生业务提出明确规定和具体要求,切实有效管控风险。 三是要求从事金融衍生业务企业建立定期报告制度,并与国资委建立日常工作联系。 四是明确管理责任,对违规经营或发生重大损失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方面加强业务监管
记者:请介绍国资委对中央企业从事金融衍生业务的监管要求。
负责人:《监管通知》对中央企业从事金融衍生业务提出了具体监管要求:一是要求企业严格执行审批程序,明确企业开展金融衍生业务必须得到企业董事会或类似决策机构批准,对于国家规定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许可的业务,应得到有关部门批准,并强调集团总部要进行集中统一管理,并负责向国资委报备有关情况。 二是要求企业严守套期保值原则,禁止投机。要求企业选择与主业经营密切相关、符合套期会计处理要求的简单衍生产品,不得从事风险及定价难以认知的复杂业务,并从经营品种、持仓规模、持仓时间等方面进行规范,尤其对持仓规模进行了严格控制。 三是要求企业切实有效管控风险。要求企业制定专项风险管理手册,建立规范的授权审批制度,开展第三方风险评估,加强银行账户和资金管理,进行定期监督检查。 四是要求企业规范业务操作流程。强调专门机构专业化操作,要求企业及时与交易对手核对,严格执行前、中、后台职责和人员分离原则,慎重选择代理机构和交易人员。 五是要求企业定期报告。主要分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发生重大亏损等重大事项要求3个工作日内报告,建立周报制度。 六是依法追究损失责任。要求企业建立损失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对违规事项和重大资产损失的责任追究和处理力度。对于发生重大损失、造成严重影响的企业,在业绩考核中予以扣分或降级处理。
责任认定着重五方面因素
记者:请介绍国资委对中央企业金融衍生业务的责任认定工作。
负责人:对从事金融衍生业务发生重大损失的企业或相关责任人,国资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专项审计调查,进行责任认定,并依据《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20号)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责任认定工作主要考虑以下因素:一是对须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才能开展的金融衍生业务,企业是否得到批准;二是企业是否严格遵循套期保值原则对业务品种、规模、时间等进行控制和管理,是否存在投机行为;三是企业是否建立了完善的内控机制和规范的操作流程,是否存在违规操作或管理混乱等问题;四是企业对发现的问题是否及时进行整改,对发生重大浮亏业务是否及时采取有效应对措施进行止损;五是企业是否全面、真实、及时上报金融衍生业务开展情况和亏损情况,是否存在虚报、隐瞒或其他不配合监管工作的行为。
逐步完善监管机制
记者:请介绍国资委对中央企业金融衍生业务下一步工作安排。
负责人:《监管通知》下发后,国资委将进一步落实有关监管工作要求,逐步完善监管机制,主要从以下方面开展工作:一是会同国家有关部门共同探索研究企业金融衍生业务监管机制,加强政策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二是对中央企业2009年3月15日上报的清理报告进行分析汇总,督促企业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进一步完善内控机制和风险管理体系。 三是启动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少数业务规模较大、风险较高、浮亏较多的企业开展专项审计调查,并进行责任认定和责任追究。 四是探索完善日常监管机制。对中央企业从事的金融衍生业务建立季报和年报制度,对发生重大损失、被强行平仓等重大事项的企业建立周报制度,对持仓规模和持仓时间等超过规定范围的建立备案管理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