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军没有想到,今年他的基本工资会增加200元,这是劳务派遣公司与用工单位协商的结果。
徐军是南京某通讯公司的员工。此前,他直接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现在,他成了劳务派遣工。他与南京鼓楼区人力资源中心签订劳动合同,鼓楼人力资源中心再和他的单位签订劳务派遣集体合同。
去年年底,南京市鼓楼区出台《劳务派遣工集体合同》,开始推行集体协商、签订劳务派遣工集体合同制度。
2007年11月15日,江苏省电信南京分公司、第十四研究所、鼓楼医院、通信机关管理局机关后勤服务中心等5家作为首批签约单位,与鼓楼区人力资源中心签订了劳务派遣工集体合同。鼓楼区人力资源中心是鼓楼区劳动局下属的劳务派遣公司。
目前由南京市鼓楼区人力资源中心签订劳务派遣工集体合同的职工达到了3万人,占鼓楼区职工总数的1/2。
劳务派遣工集体合同
“劳务派遣工集体合同明确了劳资关系,解决劳务派遣工的权益由谁代表、如何保障等热点和难点问题。”南京市劳动局就业处周正国科长说。
集体合同重点就规范劳务派遣工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同工同酬、社会保险、参加工会以及用人、用工单位对保障劳务派遣工权益的连带责任等问题展开集体协商。
合同约定,由劳务派遣公司和被派遣单位共同组成资方代表,由劳务派遣公司工会和被派遣公司工会、派遣工代表共同组成劳方代表,通过共同协商,达到双方满意的结果。
徐军的岗位采用不定时工作制,工作时间相对不稳定。经协商,他的最低工资不少于1580元。他还加入了用工单位的工会,有资格参加用工单位的职工大会,可以竞选职工代表。
“以前,正式工比我们的工资待遇要好得多,我们心里有落差。”徐军说。
按照规定,徐军的工资在下次签订合同时还可以根据派遣公司经营状况再次协商。
派遣制度规定:双方均根据每年年初国家、省工资增长指导线和乙方的生产经营情况,提出工资集体协商的要约,确定当年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水平和增幅。双方工会有权给予监督和检查。
《劳务派遣工集体合同》严格参照《劳动合同法》的内容要求,涉及职工福利、社会保险、劳动安全卫生、管理监督等几个方面,对合同期限、变更、终止和解除作了规定。
合同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国家和地方政府的规定,为劳务派遣人员依法参加养老、医疗、生育、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不任意克扣劳动者保险费用。
“富民工程”
去年9月,在南京市总工会的牵头下,鼓楼区总工会和鼓楼人力资源中心合作,在南通、常州、无锡等城市开展关于在新形势下如何保障劳务派遣工的合法权益的调研。调研结果显示,建筑行业的派遣工数量占多数,其次是政府机关后勤和事业单位后勤部门。
调查表明,劳务派遣工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主要存在合同短期化现象、加班超时、最低工资达不到最低标准和政治民主权利不够等问题。
事实上,几年前,南京市就开始在全市范围内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自2005年开始,这项工作成了工会工作的重中之重。截至2006年年底,南京市开展集体协商的企业已达15680家,签订工资转向协议企业达14380家。职工工资连续4年增长率都在8.3%以上。这项工作被称为南京市的“富民工程”。
南京市总工会民管部部长梅从明说,此前,劳务派遣公司派遣工加入工会问题一直没有得到解决,因此派遣工的权益落实也得不到保障。
“派遣工的权益得到保障后,工作积极性大大提高。”梅从明说,自《派遣工集体合同》实行以来,实行情况良好。对于用工单位来说,人员租赁具有用人机制更加灵活,人力资源成本降低,能合理规避劳动纠纷等特点。对职工来说,在劳动力相对过剩的情况下,这为他们找到岗位提供了平台。对职介机构来说,只要把劳务工安排合适的企业,就可以拿到相应的费用。
江苏电信南京分公司经理田桂蓉说,《劳务派遣工集体合同》明确了用工单位与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这样既维护职工权益的同时,又解决了用工单位的后顾之忧。纠正过去一些企业中存在的“口头合同”、“不全合同”、“模糊合同”、“单方合同”、“霸王合同”。
她说,使用劳务派遣工不仅可节省用人单位招聘员工的各项费用,同时避免了企业自行招进不符合要求人员造成的损失和处理的麻烦。
史林财的两难选择
50岁的史林财,已经在南京市鼓楼医院做了25年的清洁工。现在,他正面临着一个两难选择。
去年12月,他接到通知,医院将更换物业公司,在今年2月29日劳动合同到期后,鼓楼人力资源中心将不再和他继续签署劳动合同。
此前,只读过小学二年级的史林财,一直以为他在和鼓楼医院签劳动合同,直到去年11月他才知道,2004年起他就开始和劳务中心签合同。
史林财说,医院每次拿着一份合同给他签字,他就毫不犹豫地签上了。“只要有活干就好。”
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合同,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史林财正属此列。然而,鼓楼区人力资源中心提出和史林财终止劳动合同,并要求他和深圳一家劳务公司签订合同。
新的难题出现了,史林财和其他七八个清洁工一样,面临两难选择:如果和新的物业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他们在医院的工龄将重新计算,而且不能获得人力资源公司相应的补偿金。如果不终止与原来人力资源公司的劳动合同,他们将失去工作岗位。
事实上,史林财遇到的问题是更多的劳务派遣工即将遇到的问题。
南京市鼓楼区总工会民管科科长王祝山说:“企业把大量职工转变为劳务派遣工就是为了规避劳工合同法,避免与职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王祝山说,劳务派遣公司的火爆,意味着有更多按照《劳动合同法》可以和企业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员工,将不再是所服务企业的员工,而只是由劳务公司派到企业工作的人员。
企业和劳务公司双赢的代价是,员工的情感和合法权益受到伤害。劳务派遣公司在某种程度上成了企业规避劳动法的避难所。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一个事实是,变向派遣的状况在各个行业发生,甚至在电信、医院、高校后勤、行政机关后勤等国有企业发生。
尽管对劳务集体派遣制度给予了高度评价,但南京市总工会民管部部长梅从明也承认,派遣制度也存在用人单位不管人,管人单位不用人,同一企业中“正式工、合同工”同工不同酬,工伤待遇不同价以及用工行为短期化等现象。
尽管《劳务派遣工集体合同》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的专章立法制定,但仍存在不规范和混乱的地方,仍然不能杜绝主要违法现象。
据了解,劳务派遣工主要是下岗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他们受教育程度有限,经济基础薄弱,自身维权意识不强,权益更容易受到侵害。
《劳动合同法》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然而,这项规定的执行难度很高,因为劳务公司派遣劳务挣的就是每人每月几十元的管理费,这笔费用远远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相关政府官员也表示担忧,在执行过程中,对派遣工的权益保护力度太大,影响到了正式工和派遣工之间的关系,由于劳务派遣的发展,一些企业开始对正式员工进行裁员,转而使用派遣工。
此外,由于各地交纳的保险金额不一,不规范操作的派遣公司利用法律条文钻空子,少交、不交派遣工的保险等。另外由于派遣工的流动性和保险不能跨区域迁移等原因,更多的派遣工所应享有的保险也未得到相应的保护。
南京市总工会法律工作部部长鲁健说:“最大的劳务派遣公司是劳动局主管的,裁判和运动员是同一个人,因此劳务派遣管理受到了很大限制,基层工会组织对职工的维权力度弱,职工权益得不到相应的保障。”
他表示,一部法律出台不可能涵盖企业所有情况,企业素质参次不齐,不可能个个守法经营。而政府执法人员配置也令人担忧,人数少、经费不足、资源不够、监督力量不够等问题也日益凸显。
鲁健认为,《劳动合同法》约束了企业行为,增加了企业用人成本,给劳动者的权利回归一个良好的机会。然而,如果企业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后,利用强势手段规避、逃脱了无固定期合同的签订,降低了用工成本,必将造成严重后果。长期来看,劳务派遣制度会在某种程度上降低了企业的整体素质,降低了员工素质,损害了员工的情感,直接影响了企业的利益。
本报南京2月17日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