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假诉讼”悄然激增的背后……
    2007-11-21    作者:刘晓鹏 郭小照    来源:《人民日报》2007-11-21 第14版

    ■  14年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确立惩罚性赔偿条款
    ■  12年前,消费者王海用这一条款开始“职业打假”
    ■  今天,“知假买假”与“疑假买假”之争依然在继续

邱炯 绘

    产地是土耳其的箱包标成了意大利:双倍索赔;标着牛皮的箱子侧面是人造革:双倍索赔。今年6月以来,法官俞里江的文件柜里,堆满了这样的案卷。
    “从2003年到法院工作以来,从没有遇到过这么集中的‘双倍索赔’案件。”在俞里江工作的北京市朝阳区法院,从今年6月以来,这类案件已经有60多起。有的是同一原告,有的是同一商品,类似的程序、类似的做法,种种迹象都在指向一个可能的原因:“职业打假”。法官常常在某一案件的庭审中,“看到其他案件的原告也坐在旁听席上”。
    12年前,王海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状告经营者欺诈而获得法律支持的“双倍赔偿”,从此,“职业打假”成了“王海们”的代名词,由此引发“知假买假”是否该获赔偿的争论也一直在持续。
    今天,与最初“打假诉讼”的轰轰烈烈不同,“打假索赔”案件数量的激增只能用“悄然”二字来形容——这些官司大多在庭审前和解结案。对此,有人认为,“职业打假”者的公益色彩正在褪去,不是真正消费者的他们不应再获得法律的支持;也有人认为,“职业打假”者对改善消费环境的积极作用并未改变。

买假者:主观为自己 客观为社会

    “找到并购买问题商品,然后以经营者欺诈为名索赔。”对于职业打假者们来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第四十九条几乎就是他们的“圣经”。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1995年,当王海依照这一条款,赢了那次著名的索赔官司之后,12年中这样的故事不断重演,甚至有人认为职业打假者成了一个特殊群体。
    从10年前开始打假的赵建磊,共打了几百起案件,同时打10余个案子是常有的事情,在北京几乎所有法院都提起过此类诉讼,他说自己是个“半职业打假人”了,而他选择的多数都是“虚假宣传”的商品。
    赵建磊说,目前全国很多人职业打假,每个大城市都会有几个,全国范围内有名气的有20多人。说到动机,他说自己的主要目的还是获得经济利益,但同时他认为自己的行为也会带来社会效益,一言以蔽之就是“主观为自己,客观为社会”。
    同样有着10年以上的打假经历,江苏南京的周斌有着自己的团队,他和他的同伴去商场、超市,发现有问题的商品就会买下来,然后检测、索赔。买到这些问题商品后,他们也会向行政管理部门投诉,过去常是先投诉后诉讼,现在则是诉讼后,再拿着判决书去投诉。目前他打假的地域范围已经从原来的南京拓展到了北京和其他城市。

质疑者:公益色彩日渐褪去

    “知假买假”后的“双倍索赔”该不该支持,不是一个新话题。
    10多年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刚刚出台时,这种诉讼因在公众眼中有着公益色彩而广受社会支持,今天,此类诉讼正在发生变化,公益性的色彩在减退。
    法官俞里江说,在朝阳法院所审理的这些案件中,大部分原告都成功索赔。然而,他认为与10多年前那些引发公众关注的案件相比,这些案件显得有些悄然无息:大部分案件在开庭前,原告就和经营者达成了和解并申请撤诉。他认为,尽管“知假买假”者的行为对于经营者客观上会产生惩罚作用,但“知假买假”者的行为也使其获得了不正当利益,进而损害整个社会的公共秩序。
    伴随着对“知假买假”的质疑,“职业打假人”的索赔要求被驳回的现象近几年也不再是凤毛麟角。
    2005年底,颇有些名气的“职业打假人”阎家明在上海市一家超市购买5盒大明虾后,向法院提起诉讼,称所购大明虾包装上标称重量与实际不符,且皆为过期食品,超市的行为已构成欺诈,要求退货并赔偿。此前20个月内,阎家明仅在一家法院就提起了18件以退一赔一为目的的诉讼。2006年1月,他的诉求被法院驳回。法官认定他的做法属于“以诉讼为方法,以营利为目的的非消费行为”,不受消法保护。这样的案例在全国各地时有出现。

赞同者:和谐消费需要立体保护

    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刘俊海,见证了10多年来消费者权益保护事业所走过的道路,对于“知假买假”的行为,他仍持支持态度。
    他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出台14年,消费者权益保护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如影随形。虽然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力度在不断加大,但在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契约关系中,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的基本特点没有改变,因此对经营者欺诈行为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仍然十分必要。
    要构建和谐的消费环境,预防消费关系的失序需要建立多层次的立体法律机制,既要强化商家对消费者的社会责任,也要发挥行业自律、行政监管和舆论监督的积极作用,还要鼓励消费者民事权利的行使,完善公正快捷的司法救济体系。
    刘俊海并不认同“知假买假”这个名称,而更倾向于使用“疑假买假”这个词。他说,“疑假买假”消费者是在法律范围内行使民事权利,并未行使行政机关的公权力,不妨碍行政执法机关对欺诈行为的打击力度。
    刘俊海认为,至于消费者主观上是为了行使自益权、维护自身财产利益而“买假”,还是为了行使共益权、维护包括自己在内的广大消费者利益而“买假”,都不影响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职业打假者们以此获得的经济利益不属于不当得利,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也是欺诈失信的经营者,并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他说,治本之策不在于封杀和限制疑假买假行为,而是封杀和取缔欺诈行为。因此,法院和行政监管机关应当旗帜鲜明地保护广大消费者的惩罚性赔偿请求权。

公众期待:守住不违法的底线

    “知假买假”者算不算消费者,“知假买假”行为该不该获得赔偿,对这些问题公众看法截然不同。但从目前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来看,多数此类案件中,索赔的诉求还是获得了支持。
    法官俞里江说,在今年集中出现的案件中,虽然被告多以原告是有组织地进行诉讼而不是普通消费者进行抗辩,但对这个问题法律没有严格规定,而且被告也很难举证证明原告系“知假买假”行为。他希望无论是否支持“知假买假”行为,在法律上应该对这个问题予以更明确的规定。
    刘俊海说,多数消费者对职业打假客观上有利于规范经营者的作用,还是比较认同的。
    周斌认为,他们的这种做法获得消费者和司法机关的支持,有利于净化市场。同时,他也坦陈在目前的“职业打假人”中也不排除有人缺乏法律意识,不严格通过法律渠道来索赔,而是做一些超越合法界限的事,这与“打假”的本意相背离。
    并不是没有前车之鉴。2003年,职业打假人臧家平在北京购假索赔后,又要求经营者购买其存有调查文章的笔记本电脑,被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法院认为他起初向有关企业索赔并无不当,但是此后索要超出电脑实际价值数倍的价款的行为,与其打假和主张双倍赔偿没有任何关系,所以构成了犯罪。
    “尽管我们通过诉讼获得了利益,但所作所为不违法是必须遵守的底线。”赵建磊如是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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