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债券信用评级制度存六大不足
    2007-03-20    记者:周翀    来源:《上海证券报》2007-03-20 封三
  证监会法律部有关人士在本报发表文章(详见B8)指出,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有关规定,在建立和发展统一的公司制企业债券市场同时,尽快建立以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制度为中心的统一的债券信用评级体系。
  “在我国发展公司债券市场,涉及的一个基础性核心问题便是债券发行人的信用状况不清,债券持有人的债权保障机制薄弱,特别需要建立、健全信用评级制度,为发展债券市场提供相应的法律支持与保障。”
  文章认为,相对于政府行政监管、担保制度等模式,信用评级制度更适应于大规模的、市场化程度较高、行政管制因素较少的债券市场需要。目前我国债券信用评级制度存在着六方面的不足和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经济体制改革进程和市场化程度的影响,市场的风险机制不够健全,企业的信用价值未能充分体现。二是信用评级的权威性低,公正性差。三是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健全、配套。四是在债券市场风险控制方面,比较侧重依赖于政府对发行申请的的行政审批和提供发行、上市担保,一定程度上也不利于债券市场机制的培育和信用评级制度的成长。五是信用评级的程序不够健全、严明,在评级实践中,不太重视程序并导致在评级过程中程序的混乱。六是我国债券市场不够统一,存在所谓的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金融债券等不同债券之分,债券信用评级也缺乏统一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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