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日前,国家质检总局对低速汽车产品质量进行了国家监督抽查,共抽查了河北、山西、江苏、浙江、江西、福建、山东、河南、四川、安徽、广西等11个省、自治区28家企业生产的28种产品(不涉及出口产品),产品实物质量合格率为92.9%。 依据相关的国家强制性标准及推荐性标准,此次抽查对低速汽车的行车制动性能(满载)、驻车制动性能、燃料系统及排气管、安全防护要求、自卸装置、转向及限位装置、满载最高车速、车辆外廓尺寸、车辆后悬、使用说明书等21个项目进行了检验。 抽查结果表明,连续多年的国家监督抽查促进了企业质量意识的提高,产品质量保持稳定;此外,市场占有率较高的大、中型企业的产品质量较好。 抽查中发现的主要质量问题是整车标志、图形和文字标志不符合标准规定。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低速汽车产品标牌内容应规范齐全,车辆识别代码、发动机编号打刻位置应在说明书中指明,三轮汽车的变速杆、手柄和开关等操纵机构应有耐久性标志明确标明其功能等。抽查中有个别产品标牌内容不全,车辆识别代码、发动机编号位置与说明书指明位置不符,灯具开关无图形和文字标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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