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一酒店先后收取某啤酒供应商5.8万元的“进场费”。近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该酒店收取“进场费”属商业贿赂,这一判决在商界引起强烈反响。
瑞安判例暴露行业“潜规则”
2005年10月份,瑞安市工商局经检大队接到群众举报,称该市珍味楼酒店在购销商品过程中收受他人贿赂。工商人员调查发现,2004年12月及2005年3月,瑞安市一酒水供应商为推销某品牌啤酒,先后给付珍味楼酒店5.8万元“进场费”,且未入账处理。 2006年4月,瑞安市工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珍味楼酒店在商品购销过程中收受酒水供应商的贿赂,对其处以没收违法所得58000元,并罚款17000元。珍味楼酒店不服,于2006年9月向瑞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06年11月,瑞安市人民法院一审维持了瑞安市工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 随后,珍味楼酒店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珍味楼酒店诉称,该酒店在购销合作中进行了广告牌位、仓库、提供啤酒人员吃住等方面的投入,这些投入已经达到5.8万元。珍味楼酒店向酒水供应商收取“入场费”是合情合理的,不属于商业贿赂的范围。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涉案的啤酒供应商为了销售商品,向珍味楼酒店支付正常价款以外的款项,符合商业贿赂的构成要件,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进场费”属商业贿赂,这一判例在商界引起了强烈反响。温州市消费委秘书长蔡伟民说,“进场费”在国内商业市场极为普遍,瑞安判例势必对这一行业“潜规则”造成冲击。
零售商“店大欺客”,供货商成挨宰的“羔羊”
“零售商向供货商收取‘进场费’,早已是商界公开的秘密。”瑞安市工商局法规科副科长孙旭东说,工商部门接到投诉最多的零售行业是酒店业以及商场、超市。酒店多是暗中收取“进场费”,商场、超市收取“进场费”则是明目张胆的。 据调查,目前的酒店进场费,形式非常多。一种是场地买断,分为包厢买断、楼层买断、整个酒店买断。其中,以整个酒店买断费用最昂贵。据了解,餐饮业内往往会依照酒店的生意情况,把酒店分为A、B、C几等。要拿下温州一家A类酒店一年的酒水饮料供应权,需要180多万元;而一家B类酒店也需要25万元。 另一种形式是产品买断,可以分别买断白酒、红酒、饮料等。如果经销商独家买断一酒店某产品的供应权,那么该酒店的这类产品就只能由该经销商供应,排除其他品牌竞争。 除此之外,经销商还开发出促销员买断的新招数,允许一家供货商的促销员长期驻店促销,而前者则以“开瓶费”为奖励,鼓励促销员推销产品。据温州市一些餐饮业业主说,目前,酒水利润占总利润的比例一般在8%以上,有的甚至高达40%左右。 业内人士反映,或明或暗、大行其道的“进场费”已经严重破坏了整个零售业的生态平衡。一些实力较弱的供货商,由于交不起高额的“进场费”,失去了平等竞争的权利。而奉上“买路钱”的供货商为了弥补损失,多半将“进场费”记入经营成本,最终买单的还是广大消费者。无怪乎,目前各大酒店酒水价格一直居高不下。
不合理的行业“潜规则”亟须清除
对于零售商能否收取“进场费”,国内也一直存有争议:一种意见认为,零售商提供了场地、人员等服务,在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收取“进场费”,是一种正常的商业行为;相反的意见则认为,零售商利用其相对优势地位收取“进场费”,具有强加的意味,是不合理的。 温州的判决结果,杭州的餐馆老板颇不认同。许多餐馆老板表示难以理解:“酒水进场费是正常商业行为,也是多年来形成的行规,算是我们经营利润的一部分,不违反法律法规啊。”杭州部分餐饮业人士表示,酒水打包给供应商做,是企业在经营方式上做出的选择。“这么多品种的白酒、红酒、黄酒、啤酒、饮料,我们哪有精力一个个去找厂家谈价格啊,还是从供应商处进货更方便。” 一位业内人士一针见血地指出,如今的酒水市场,供大于求的现象比较普遍,一些知名度较低的成长型品牌,急于开拓市场,不得不答应酒店各种条件:先是买就送,后是降价,最后干脆演变成了进场费。一些大酒店的兴起,使得酒水经销商纷纷想拓展销路,找关系,谈条件,最后发现还是给进场费最管用。 动辄几万、几十万元的“进场费”,加剧了零售商和供货商之间的紧张关系。一些酒水供应商为了节省高额的“进场费”,在一些知名酒店附近开起了酒水配送店。而酒店为了反制酒水供应商,则采取收“开瓶费”、谢绝消费者自带酒水等措施。 业内人士认为,零售商收取“进场费”损害了供货商和消费者的利益,长期而言,对零售商自身也会造成伤害,促使其信誉丧失、竞争力下降。 瑞安判例对整治“进场费”具有积极意义,然而,它不可能一劳永逸地解决“进场费”这一商业痼疾。专家表示,要清除不合理的“进场费”,除要加强日常的监管和查处外,还须尽快立法,规范零售企业和供货商交易的关系,最终建立起公平有序的市场交易秩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