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陷产品该如何召回
    2008-09-25    作者:左娅    来源:人民日报

  本报北京9月24日电 国家质检总局24日召开《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立法听证会。三鹿事件曝光后,食品安全以及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再度引发关注,如何切实保护消费者利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已成为普遍关切的问题。
  缺陷产品召回是国际惯例,但目前我国只有针对汽车、食品和儿童玩具的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条例。为扩展产品召回监管范围,使缺陷产品召回有法可依,《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已被列入2008年国务院立法计划。
  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的一大亮点是:首次提出与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共同建立产品伤害监测系统,收集、分析与统计因产品缺陷造成的人身伤害信息,以便更早地发现产品安全隐患。对此,代表们赞誉纷纷。同时,针对条例的不足之处,代表也踊跃建言献策。

产品造成财产损失也应召回

  缺陷产品的定义,是立法听证会上争论最多的话题。消费者代表董正伟建议,缺陷产品应分为两类,除了条例里规定的具有“危及或造成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不合理危险的产品”外,还应包括潜在危及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产品。他说:“有些产品对人体的危害也许在短时间内并不会显现,但是只要存在危害人身安全的潜在因素,就应当实行召回。”
  消费者代表陈李红则认为,造成巨大财产损失的产品,也应列为实行召回的缺陷产品。

消费者应有权启动缺陷调查

  消费者代表房立刚建议:“条例目前只规定了两种缺陷调查形式:一是生产者开展的调查;二是质检部门组织的调查。我想问的是,如果质检部门不组织或者拖延组织调查怎么办?我认为,条例应明确消费者也有权申请缺陷调查。同时应明确质检部门受理的程序和时限,若其在规定时限内未作出处理,消费者应该享有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权利。”

不能让销售者逃避责任

  有代表指出,按照条例规定,销售者的义务只是配合生产者进行召回。但为避免产品销售者以“未接到厂家通知”为由拒绝执行召回,条例应当明确规定销售者具有单独召回义务。作为直面消费者的销售者,有责任先执行召回,再向生产者主张权利。

对问题企业处罚力度还得加大

  条例规定,对违反条例者的最高罚款不过20万元。董正伟认为力度远远不够:“相对合理的罚款额度应该是销售额的10至20倍。必要的时候,可以拍卖企业固定资产用于赔偿受害者和弥补国家的损失。”

政府应帮助企业召回

  行业协会代表张宏庆提出,在召回过程中,相关政府部门还应为企业提供帮助。“比如汽车购买者的情况,公安部门会比生产者更清楚。如果汽车产品确实有安全隐患,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我认为公安机关此时应提供购买者联系方式,以便企业可以更好地完成召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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