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日前提出,要妥善处理工资和工时问题。根据当前经济形势和企业实际,近期暂缓调整企业最低工资标准。
对于这样的消息,有媒体的解读是“各地最低工资标准将暂缓上调”。笔者有不同的看法,也许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提出“暂缓”的原因是担心部分地区会“下调”,这不是不可能的,否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不会同时提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基金结余规模较大的统筹地区,可采取一次性措施适当降低一定时期的缴费费率,减轻困难企业缴费负担和参保人员费用负担。”
有意思的是,据报道,北京市委常委会日前召开会议,研究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政策措施,部署该市具体工作安排。会议强调“要积极扩大消费,千方百计增加城乡居民收入,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失业保险金标准等的调整时间,由往年的7月1日提前到明年年初”。 也就是说,面对同样的局面,站在不同的角度有不同的看法。站在扩大内需、“保个人”的角度上,最低工资标准应该增加;但是站在促进经济增长、“保企业”的角度上,最低工资标准应该暂缓调整。所谓“皮之不存,毛将焉附”。 其实,自新《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针对最低工资标准规定的争议就一直没有平息。赞同方认为,这体现了国家对中低收入人群的关怀;反对方则认为,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加重了企业的负担,造成了中小企业生存环境的恶化,不但不能提高中低收入人群的收入,反而会造成他们的失业。后一种观点认为,造成目前国内局面的是两大原因,一是人民币兑美元升值,二是新《劳动合同法》。 各地政府制定最低工资标准原则上既能保障职工及其家庭的基本生活,又不至于使地方企业负担过重。但是面对五花八门的企业,各式各样的员工,风云变幻的市场,这个均衡实在是很难把握。诚然,在CPI不断上涨、GDP多年两位增长的局面下,并且权威机构公布的职工平均工资不断大幅上涨的前提下,最低工资标准只能不断提高,但是遇到类似今年这样的逆境,几乎一年调整一次最低工资标准就成了企业灵活用工很大的障碍。 在特殊时期,像允许少缴医疗保险那样,允许各地在一定程度内(比如10%)下调企业最低工资标准,也许是个办法。毕竟,减薪是很多企业现在正在做的事情了。但是这样操作,绝大多数的低收入员工肯定难以接受,于是提出“暂缓”就顺理成章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