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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灾后安置和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的要求,经四川省人民政府授权,近日四川省物价局发出《关于加强对建筑用水泥实行价格干预措施的指导意见》(川价电发[2008]47号),对建筑用水泥价格干预的范围、形式和成本监审等事项作出具体规定。 四川省物价局规定,自2008年6月12日起,对四川省生产的建筑用水泥的出厂价、销售价实行最高限价,价格水平一律不得超过5月11日各企业实际执行价格。如企业所需的原材料价格上涨较多,企业必须如实向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报告。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应及时对企业进行成本审核,并由省物价局根据成本审核结论采取确定加价率的措施。 四川省物价局还规定,对省外进入的建筑用水泥价格实行差价率控制,差价水平由销区所在市(州)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并审批。 四川省物价局还要求,省内各市(州)、各扩权试点县(市)必须统一执行价格干预措施,以保障灾区灾后安置和重建工作的物资供应。各灾区市(州)未启动砂石、砖瓦临时干预措施的,要及时启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