震区房贷核销不应留有“尾巴”
    2008-05-29    作者:王清    来源:红网

  中国银监会就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好汶川大地震造成的呆账贷款核销工作发出紧急通知以后,“商业银行为受灾贷款买单”的说法广为流传。也有人将“银行核销呆账与受灾借款人不用还贷”混为一谈,但事实并非如此,即便银行核销灾区呆账,借款人仍负有还款责任。(5月28日《上海证券报》)

  “即便银行核销灾区呆账,借款人仍负有还款责任”,这句话,是对财政部“账销案存”规定的通俗解释。财政部最新出台的《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08年修订版)》规定:“金融企业对已核销的呆账作‘账销案存’处理,核销情况要对借款人保密。除经法院判决或调解等情形完全终结债务关系外,金融企业还可继续保留追索的权利。”打个不太准确的比喻,就是一个人虽然被派出所放了出来,但案底尚存,什么时候需要,就可以把他给提遛进去。就正常情况而言,这些规定无可非议。而在这次特大的天灾国殇面前,金融企业应该和灾区人们感同身受,共赴患难,在灾民房贷核销方面不要再留“尾巴”。
  《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08年修订版)》是在汶川地震之前颁发的部门规章,具有常规性、普遍性、一般性的特点,而汶川大地震带来一系列金融问题,其特殊性、复杂性和艰巨性,远非这个规定能够规范和调整。从这个角度来说,这个规定暴露了其滞后性的一面。针对灾区发生的十分棘手的金融难题,国家财政部、央行和银监会有必要加强调研,从这次震难的不可抗拒性以及毁灭性的实际出发,制定相关特殊政策和具体实施意见,而不是仅仅套用现成规定。显而易见,灾区存在大量“人在楼不在、楼在人不在”的现象,银行即使不从人性化的角度考虑对他们的房贷进行核销,也在必将在具体收贷操作中陷入困境。“账销案存”对灾区幸存的房贷者来说,不可避免导致信用记录不良、重新贷款受限、重建家园缺乏资金的后果,这和金融救灾的本意相悖。
  再从法律层面来看,房屋抵押贷款属于消费贷款的一种,根据民法有关规定,贷款者和银行分别担当债务人和债权人的角色,而房屋产权便是银行发放贷款时收取的抵押品,也就是说,银行方面事实上也是所贷房产的“产权拥有人”,和贷款人休戚相关、荣辱与共,承担应有的经营风险责任;虽然抵押品的灭失并不导致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关系的终结,即使房屋全损,贷款者也有义务按月还清余下贷款,但由于贷款的抵押品房屋已经不存在,银行收回抵押品也缺乏实体材料,只能承担由此带来的经营风险。
  这方面,国外的一些做法值得借鉴。虽然大部分国家采取个人破产的办法对此类金融问题进行解决,也有国家的商业银行对此进行资产减记。在去年的次级债危机中,欧美许多银行都对呆坏账进行了减记资产,用银行利润对无法收回的房贷进行冲抵。
  其实,核销灾区群众房贷,虽然意味着银行在负债不变的情况下,要从自己的利润中提取坏账准备金进行冲销,因此的确会造成银行的利润减少,不过,此举能帮助银行提高资产质量,同时,及时对资产损失真实地进行核销,这也将有利于银行资产质量评级,从长远来看,利大于弊;更主要的是,这一行为,体现了金融企业对抗灾的有力支持和应承担的社会责任,必将对灾区人民重建家园发挥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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