垄断行业价格理当既“合法”也“合理”
    2008-01-15    邓学志    来源:新华报业网

    从公平正义的角度,从企业特别是国有垄断经营企业获得的应该是“合理回报”的角度来审视,垄断行业获得的“高额利润”或者说“暴利”越高,也就意味着企业和大众合法但不合理的付出越大。因此,政府对它价格的监管,就理所当然地应该以“保障合理回报,防止获取高额利润”为原则,保证其价格在“合理”基础上“合法”。

    昨日召开的广东物价工作会议透露,物价部门监审发现去年广东电网利润高达142亿,利润空间太大。对此,广东将提出电力价格改革,全面下调工业和居民的销售电价。据悉,降价后该省每年将少交电费50亿。(1月13日南方网)   

    资产只有800多个亿,利润高达142亿,资产回报率高达11%,大大超过了国际上6%到8%的平均水平。如果纯粹从企业经营的角度来看,当然是件“令人兴奋”的大好事。但是,逆向思考一下就会发现,作为国有垄断经营企业的广东电网,现行电价下的利润空间实在是太大了。换句话说,从社会公平正义的角度,从企业特别是国有垄断经营企业获得的应该是“合理回报”的角度来审视,垄断行业获得的“高额利润”或者说是“暴利”越高,也就意味着企业和大众合法但不合理的付出越大。由此看来,广东对电力价格进行改革,全面下调工业和居民的销售电价,就是切实履行政府价格监管职责,实施的一项惠及大众的“民生工程”。  
    任何企业获得的利润都应该是既“合法”也“合理”的,特别是事关国计民生的国有企业。因为它与生俱来地担负着重要的社会责任——以合法且合理的价格来保障经济发展、保障社会大众的生活需求,更多地体现国有企业的“公益性”,绝对不能以牟取利益为唯一诉求。也正是因为担负着这样的社会职责,它才拥有了垄断经营的权力。国有垄断经营企业获取合理的回报是应该的,如果获取的是超额利润,那就是一种无良。因为它姓“公”,进一步地说,就是姓“民”。哪有自己的企业在自己身上赚取暴利的事?所以,政府对它价格的监管,就理所当然地应该以“保障合理回报,防止获取高额利润”为原则,让其价格首先“合理”然后“合法”。这是政府价格监管的首要之责。只有让国有垄断经营企业在这个层面上平台上运行,才是国家之幸、大众之福。  
    近年来,尽管国有垄断经营企业多数位居“十二豪门”之列,其丰厚的福利待遇也令大众咋舌,但是,其提供的垄断经营产品价格依然是“涨声一片”,甚至有的还以各种各样的“理由”,向国家伸手要“补贴”,从而引来了一片非议之声。因此,从目前来看,我们亟需要像广东一样,对国有垄断经营企业进行成本利润监督审计,使其价格由“高额利润”回归到“合理回报”。这不仅是维护社会公平的需要,更是国有企业回报社会、让大众享受发展成果的必须。  
    近期,国家出台了国有企业向中央分红的制度,大众在为此叫好的同时,也发出了国有企业应更多地回报社会的声音。国有企业如何回报社会?我们有理由乐观地相信,向中央分的红利将会由中央用在民生工程上,但这是一种事后回报社会。由于垄断行业产品涉及的是大众,我们更应该要在源头回报。这就是,根据“保障合理回报,防止获取高  额利润”的原则,及时地动态地“矫正”国有垄断产品的价格,变“多取”后回报为在“少取”中“多予”,直接让社会大众享受到发展所带来的实惠。  
    从国有垄断经营企业丰厚的工资和福利待遇来看,从国有企业还能向中央分红的角度来看,国有垄断经营的产品价格,还有着很大的“下调”空间。在国家大力实施民生工程,“多予”“惠民”已经成为执政原则的大语境下,我们必须要树立“少取”就是“多予”就是惠民的观念。由是观之,在国有垄断经营企业产品价格“一路走高”的情况下,广东将出现的首次由政府调控而产生的“下滑”,就有着可贵的积极意义,更有着标本意义。建立健全体现公平正义的垄断行业价格监管机制,让每一个国有垄断经营企业的产品价格都能在既“合法”也“合理”的基础上运行,这是政府必须要做而且还要做好的重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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