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阿拉善无从下手
生态被毁 法律缺失
    2007-11-16    史万森    来源:市场报

  “搂完发菜抓蝎子,抓完蝎子抓马蛇子”。今年,又有大量外来人员涌入阿拉善挖“草苁蓉”,阿拉善草原就这样一次次遭受“开膛破肚”。由于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处理此事只能没收工具及非法所获,遣返人员。而正是由于打击不力,导致了破坏阿拉善生态事件的屡屡发生。

滥挖“草苁蓉”假冒获暴利

  据阿拉善盟林业局资源林政科的王晓东科长介绍,“草苁蓉”是寄生在红砂根系上的一种植物,形似苁蓉但很小。采挖者一般是用铁锹把整根红砂连根掘起,取出寄生的“草苁蓉”。被大肆采挖过的草原,到处坑坑洼洼,到处是干枯的红砂。由于戈壁滩降水稀少,气候极为干燥,植被生长非常不易,滥挖红砂对当地生态的危害是毁灭性的。今年以来,仅阿盟阿左旗林业执法部门接到举报赶往现场进行处罚并遣返的采挖者就超过2000人。
  王晓东说,其实“草苁蓉”的药用价值不大,和苁蓉无法相比,这些人大肆进行采挖是因为有人专门收购“草苁蓉”,用酱油等炮制后,假冒苁蓉销售牟取暴利,和前两年捕捉马蛇子假冒蛤蚧的情况类似。采挖者多从宁夏涌入,今年阿左旗林业部门处罚的几起案件都发生在宁夏中卫和阿盟的交界地区,林业部门现场收缴的 “草苁蓉”有几万斤。

法规缺失导致执法难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将灌木丛纳入了防护林的范畴,并且规定对盗伐、滥伐的行为要进行处罚,而处罚的依据主要是盗伐林木的经济价值。但在实践中,乔木的经济价值可以计算,灌木的经济价值如何评估计算,却没有规定。
  《森林法》实施条例对盗伐森林、林木的材积和株数作了进一步的明确细化,对因“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毁坏了森林、林木一条却重新进行了范围界定,成为“毁林采种或者违反技术操作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处罚的范围似乎更小,且依然没有对灌木价值的评估计算办法。
  另一部与此问题“沾边”的《防沙治沙法》中明确规定,“禁止在沙化土地上砍挖灌木、药材及其固沙植物”。并在“法律责任”中规定,“在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从事破坏植被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这一规定依然很原则不具体。
  一位资深法律人士认为,事实上,现有的法律法规对于解决阿拉善面临的问题确实存在困难,《森林法》偏重的是林木的经济价值,处罚的依据也是盗伐或毁坏林木的材积折合的经济价值,而对林木的生态价值并没有考量,而阿拉善的问题恰恰就是被破坏的灌木的生态价值远远大于其经济价值,这就需要有一个对灌木价值的综合评估办法。
  再就是法律追究什么,《森林法》的价值取向是保护森林、林木,所以,它确定处罚的依据是盗伐或毁坏森林、林木的经济价值,对于盗伐至少应该还算罚得其所,而对于毁林的处罚却显然值得商榷。就像小偷入室,总不能仅仅追究撬坏的门锁,而置赃物于不管。这一点,《防沙治沙法》可能有所考虑,它确定的处罚依据是“违法所得”,但它又忽略了对毁坏保护对象的行为的惩罚。就如阿拉善采挖“草苁蓉”事件,是处罚毁坏灌木的行为,还是对采挖“草苁蓉”的非法所得进行处罚,显然两部法律规定的并不一致。
  另外,在法律责任中, “补种被破坏的林木几倍株数的林木”显然也不易操作,第一,补种没有标准,仅仅是补种够株数还是要保证成活数?第二,如果要保证成活数,又如何才能保证这些外地人员按时返回护理树木?第三,像阿拉善草原这样的红砂被大面积破坏又该如何补种?有无成熟的技术?如补种,这几千人如何安置?
  正是因为法律规定的缺失和模糊,使执法人员面对违法行为时常常感到疑惑,找不到明确具体的法律依据,因此,多少年来并没有人因为破坏阿拉善草原的生态而受到法律的严格追究。这就提醒我们,相关法律法规需要完善,更需要有操作性。同时,我们的地方官员也应该从阿拉善草原的累累伤痕中警醒,发展地方经济,在社会管理方面尽职尽责,不仅是地方政府的职责所在,更是保护环境、维护生态平衡这一关系到子孙万代的严峻的社会问题对我们提出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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