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垄断经适房、廉租房市场的喜与忧
    2007-09-26    作者:时寒冰    来源:和讯网

  日前,“郑州成立住宅投资公司垄断经适房和廉租房市场”的报道引起广泛关注。今年7月26号,郑州市政府以红头文件的形式,下发了一份通知,正式宣布组建一家郑州公共住宅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该公司为国有独资企业,由郑州市国资委出资,房管局负责业务管理,公司将按照公司法市场化运作,不增加财政风险和负担。郑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局长王广国称:"住宅投资公司成立后,在一到两年内,将逐步垄断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市场,也就是说,将不再允许其它企业涉及这方面业务。"

  由于饱受垄断之苦,民众对带有"垄断"字样的表述非常敏感。因为垄断意味着供给渠道的高度集中、意味着竞争被抹杀、意味着定价权被操纵,自然,也意味着民众利益受损。民众的这种本能反应是垄断集团长期损害民生、损害其利益导致的结果。
  但是,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市场的垄断却另当别论。这两者都属于社会保障性住房,是政府应当向民众提供的,属于政府职责的一部分,政府不应该将其推向市场,而应该全部承担起责任。
  在这方面,发达国家给了我们很好的借鉴。在美国,早在1937年,美国就出台了首个住房法案,该法案授权地方政府成立公共住房委员会负责低收入家庭的公共住房建设。之后,美国政府建设了许多公共住房。仅1940-1970年期间,全美国就建设了130万套公共住房(廉租房);在荷兰,目前总共建有664.9万套住房,其中公共住房即公共廉租房占全部存量的36%,是由政府负责建造的;在新加坡,社会保障性住房比重高达83%,新加坡社会保障性住房比重在全世界最高。
  在上述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过程中,基本上也是政府垄断的。显然,社会保障性住房供应的垄断并不可怕,可怕的是,不受制约的腐败和过分强烈的逐利倾向,使垄断的性质发生根本性改变,最终损及民生。
  郑州市成立的公共住宅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很可能是借鉴了新加坡的做法。新加坡在1960年2月成立住房发展局,它在1964年提出了"居者有其屋"政策,目标是解决低收入群体的住房问题,而高、中收入者的住房问题由市场来解决。但是,这导致了中等收入者被边缘化--他们买不起市场供应的住房,又因为不是低收入者而不能享受社会保障性住房,属于"夹心层"。为此,新加坡在1974年成立了国营住房与城市开发公司,意在解决"夹心层"的住房问题。1982年, 国营住房与城市开发公司并入住房发展局。
  对比之下不难看出,郑州市公共住宅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新加坡的国营住房与城市开发公司有许多相似之处。但是,有两点非常重要的因素却是未知的:
  其一,新加坡政府非常重视住房问题,他们的理念是"一个在国家拥有自己住房的人会努力保护这个国家",政府对住房领域的财政投入不遗余力。我们的地方政府能够做到这一点吗?早在1994年,《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就提出,建立以中低收入家庭为对象、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体系和以高收入家庭为对象的商品房供应体系。但是,2006年4月初,建设部通报了全国城镇廉租住房制度建设和实施情况,有70个地级以上城市尚未实施廉租住房制度。
  我国在法律、法规上,对政府建设社会保障性住房的责任没有刚性规定,缺少有效的约束力,也没有相应的监督、问责机制相配套,倘若地方政府不愿意在社会保障性住房上进行投入,而靠公共住宅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自行解决,就必然导致公共责任的异化,公共住宅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也可能由于逐利而偏离社会保障的轨道,从而,最终使民众的利益受损。
  其二,在发达国家,法律对权力的制约力量非常强大,尤其是新加坡,它是世界上著名的廉洁度最高的国家之一,这最大限度地保证了其住房发展局和国营住房与城市开发公司的廉洁。那么,我们这里的公共住宅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靠什么来保障它的廉洁?靠什么来保障它不与有关部门发生利益交易?一旦腐败发生,因腐败而增加的成本无疑将悉数甚至加倍转嫁到公众身上。
  因此,郑州公共住宅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能不能发挥积极作用,在推进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方面有所作为,并不在其本身是否垄断,而在于其背后的政府是否愿意支持社会保障性住房的建设,能否做好监督,最大限度地避免腐败行为的发生。倘若做到了,郑州的这次做法将是一次历史性尝试;倘若做不到,由某个公司垄断社会保障性住房的结局必然是损害民生。

(作者为《上海证券报》评论部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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