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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0日《中国青年报》报道,广东省劳动保障厅日前透露,到2010年,全省各类建立工会的企业,将基本建立起比较健全的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据悉,在企业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推行工资集体协商,普遍存在着企业不愿谈,担心协商工资损害了企业方的利益;职工对相关法规政策不熟悉不会谈不敢谈;工会组织不健全不能谈等情况。
毫无疑问,有关部门对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建立健全,动机是良好的,但缺乏一定的制度基础。新闻中提到的这些现象,实质上集中反映了劳资双方,包括工会在内的强弱力量的不对等。也就是说,要想实现平等的工资协商,首先要改变这种情况,而其中的关键在于增强职工一方的力量和权利,也就是西方学者所说的“培力”。所谓“培力”是针对弱者一方而言的,其含义中既有增强力量,也有增强权利的意思,在目前的情况下,提出和增强“培力”观念,显得尤为迫切。 我们知道,劳资关系本来就是一种典型的强弱力量不对等的关系,资方很容易侵害劳动者的权益。比如在一些企业中,工人劳动超强度、超负荷、超体能、超工时等现象可谓普遍存在。甚至一些企业根本无视法律法规,既不签合同,也没有缴纳社保等,而且利益分配也明显失衡。有人认为,这种现象的存在,主要是由于我们的劳动力市场供过于求,因而劳动者在市场中没有讨价还价的能力。但是,难道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就可以最大限度地容忍和谅解?显然不行。 就目前的情况来看,增强劳动者一方在工资协商中的力量,要从三方面入手:其一,强化法律的作用。如果政府能在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同时,出台相关的配套政策和法规,增强劳动者的权利和力量,比如明令禁止企业在劳动者提出工资协商要求时解雇工人,否则将面临巨大的违法代价。其二,发挥工会组织的作用。如果工会组织能真正发挥作用,那么工会必然会起到沟通劳资双方,维护职工权益的作用。其三,社会舆论的介入。众多事实已经告诉我们,这种介入可以使问题得到较好的解决,至少能够增强劳动者一方伸张和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为他们提供利益表达的渠道。 也就是说,增强劳动者的力量和权利,即“培力”,需要法律的保障,需要职工集体的力量,需要社会的关注和介入,否则仅靠劳动者本身的薄弱力量,是很难实现平等工资协商的。如果我们不重视劳方的“培力”,那么,所谓的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便有可能成为一纸空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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