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日前发出《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意见》称,要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要求,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作为维护群众利益的重要工作和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一项重要职责,加快建立健全以廉租住房制度为重点、多渠道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政策体系。(8月14日《人民日报》)
与过去出台调控房地产政策“国八条”、“国六条”以及建设部、国土部等八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的通知》等一系列要求所不同的,此次《意见》不再停留在“原则性”层面,更注重“具体化”和“操作性”。这种不同以往的规范性要求,是确保住房新政得以落实的必要前提。期待有了刚性的政策,更要有刚性的落实。 《意见》明确要求:以城市低收入家庭为对象,进一步建立健全城市廉租住房制度,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加大棚户区、旧住宅区改造力度,力争到“十一五”期末,使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得到明显改善,农民工等其他城市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得到逐步改善。为保证这一目标能够实现,国务院规定:确保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一是地方财政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安排;二是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之后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三是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0%;四是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维护和管理。这样,那种全国尚有145个城市没有建立廉租房制度、就是在号称已经建立廉租房制度的512个城市只盖了区区5万多套住房的窘况,就此得到终结。 值得指出的是,国务院提出了“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省级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实施措施,在今年年底前,所有设区的城市要对符合规定住房困难条件、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城市低保家庭基本做到应保尽保;在明年底前,所有县城要基本做到应保尽保。需要提醒的是,这不是说说而已,中央决心已下,而且给地方政府敲响警钟,有关执行和落实情况,将纳入对地方政府的政绩考核之中,且政府每年在向人民代表大会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必须报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年度计划的完成情况。这种和乌纱帽挂钩的做法,想必地方政府会对住房新政保持足够的敬畏和尊重。 住房问题,是重要的民生问题。住房除了具有商品的一般属性以外,还是一种社会基本保障品,拥有住房是公民的天赋权利。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解决城市居民住房问题,始终把改善群众居住条件作为城市住房制度改革和房地产业发展的根本目的。这次出台新政,充分表明中央态度和决心。当务之急,地方政府要立即行动起来,坚决贯彻和执行新政。建立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档案,制订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工作目标、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确保廉租住房保障的各项资金落实到位,保证确保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落实到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