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发布意见发展农村小额贷款业务
    2007-08-07        来源:银监会网站
    日前,中国银监会发布《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大力发展农村小额贷款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是继去年底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准入政策后,银监会围绕改进“三农”金融服务和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出台的又一重大支农惠农政策。
    《意见》指出,近年来,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监管部门的指导和要求,积极开展农村小额贷款业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的广度和深度不断拓展,农村小额存单质押贷款试点工作稳步推进,农村小企业融资取得新的进展,在缓解“三农”贷款难,支持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和农村经济发展等方面做出了积极贡献。但是,随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大力推进,农村经济社会发生了深刻变化,农村小额融资需求已逐步由简单的生产生活需求向扩大再生产、高层次消费需求转变,由零散、小额的需求向集中、大额的需求转变,由传统耕作的季节性需求向长期性需求转变,呈现出多元化、多层次特征,迫切需要对原有农村小额贷款制度进行相应的调整和完善。同时,上述变化在客观上也要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坚持商业可持续发展原则前提下,主动适应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转变工作作风,创新贷款方式,改进贷款服务,提升服务水平。
    《意见》适应当前农村经济金融形势的新变化,重点在以下方面对现行农村小额贷款业务相关制度作了调整和完善。在贷款主体上,将发放农村小额贷款的机构拓展到所有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借款主体上,将小额贷款发放对象拓展到农村传统种养户、多种经营户、个体工商户以及农村各类微小企业。在贷款用途上,支持有利于发展现代农业、提高农民收入和改善农民生产生活环境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包括农产品生产、加工、运输、流通等各个环节,农民简单日常消费和购置高档耐用消费品、建房或购房、治病、子女上学等所有消费领域,农民本土生产、农民外出务工、自主创业、职业技术培训等创业领域。在贷款额度上,发达地区小额信用贷款额度可提高到10-30万元,欠发达地区可提高到1-5万元,其他地区在此范围内视情况而定;联保贷款额度可在信用贷款额度基础上适度提高;对个别生产规模大、经营效益佳、信用记录好、资金需求量大的农户和农村小企业,贷款额度可再适当调高。在贷款期限上,根据农业季节特点、生产项目的不同周期和贷款用途以及借款人综合还款能力等合理确定,允许用于传统农业生产的小额贷款跨年度使用;对温室种养、林果种植、茶园改造、特种水产(畜)养殖等生产经营周期较长的贷款,期限可延长至3年。在贷款利率上,应在法规和政策允许范围内,综合考虑借款人信用等级、贷款金额、贷款期限、风险水平、资本回报要求以及当地市场利率水平等因素,在浮动区间内自主确定贷款利率。在贷款手续上,尽量简化农村小额贷款手续,增加贷款申请受理的渠道,缩短贷款审查时间;全面推广使用贷款证,对已获得贷款证的农户和农村小企业,凭贷款证和有效身份证件即可办理贷款手续;把农户贷款与银行卡功能有机结合起来,根据条件逐步把借记卡升级为贷记卡,在授信额度内实行“一次授信、分次使用、循环放贷”,提高贷款便利程度。同时,《意见》还要求,要进一步改进小额贷款服务方式,加强贷款营销,坚决改变等客上门的做法;要动态管理客户授信,对客户资信状况和信用额度实行按年考核、动态管理;要积极培育农村信用文化,加快农村征信体系建设,规范和完善农户和农村小企业信用档案,推广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制度;要完善激励约束机制,推行农村小额贷款与客户经理激励制度,以促进农村小额贷款业务的持续健康发展,更好地发挥农村小额贷款在缓解农民贷款难、支持广大农民致富奔小康的作用。
    《意见》要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对发展农村小额贷款业务的组织领导,制定业务发展规划,明确分阶段的任务目标,建立小额贷款持续的风险控制机制,全面推行小额贷款客户经理制,对违法违规贷款要及时采取停止放款、限期收回等资产保全措施。各级监管部门要加大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农村小额贷款业务的指导和监管力度,制定发布银行业金融机构支农服务评价指标体系和监管办法。对农村小额贷款业务开展好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部门将在市场准入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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